香港新商標法簡介

香港新商標法簡介  李嘉芳彙編

  台灣新商標法於2003年11月28日開始實施,香港新商標法早於2003年4月4日已經實施,二商標新制多有相似之處,現就簡要介紹香港商標新制如下:

一、一案多類

  1. 舊商標法(以下均簡稱舊法):商標申請以一商標一個商品/服務類別為限。
  2. 新商標法(以下均簡稱新法):一個申請可涵蓋多個類別的商品/服務,而其後類別的費用較第一個類別的商品/服務為低。

二、分開註冊申請
  新法容許一案多類別的申請,當某一類別或類別內的內某種商品/服務遭異議時,申請人可分開申請,避免整個商標商品/服務被核駁。在授予申請日後並獲註冊前的任何時間均可提出分開申請的要求。

三、合併
  同一商標申請人可以將同一商標不同類別的商品/服務(同一法律狀態,例如均為申請中或已註冊之商標)合併,以減少續期費用。

四、期間

  1. 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舊法為2個月),該異議期限不可延期。
  2. 商標專用權期限:自註冊日起計,專用期為10年(舊法為7年)。每次續期的期間為10年(舊法為14年)。
  3. 商標未使用而被撤銷:任何人可以以三年內未使用該註冊商標為理由而提出撤銷(舊法為五年)。

五、規費

  1. 申請費:商標申請費用現在是單一類別港幣1300元,此外每新增一個類別只需再增加港幣650元。
  2. 公告費:商標註冊處將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上以電子形式公布,申請人即無需負擔公告費用。如沒有將依舊法例的註冊申請轉換為依新法例的,需要在政府憲報內刊登公告,根據公告的大小支付費用,費用約為港幣2000元左右。
  3. 註冊費:已轉換為新法例下的註冊申請,毋須支付簽發註冊證明書的費用;若依舊法則需繳交港幣2000元以要求發出註冊證明書。
  4. 續期費:到期日是新法例生效之日或在此日之後,應按新的規定付續期費,即第一類貨品或服務港幣3000元,其後的每一類再加港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