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與 答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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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專利年限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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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均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 (一)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二)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三)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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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為什麼單純的發現不能列為發明之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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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因為創作係「發明」要素之一,故如「礦石」等天然物及自然現象之發現等,僅為一種發現行為,並無創作行為,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所以非屬發明之類型。但若因人類的勤勞之創作行為,而自天然物分離所得之物質,例如化學物質,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也就是說,凡將所發現的自然現象,改換成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並非僅為一種發現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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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專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動、植物新品種」不予發明專利,所謂「動、植物新品種」一詞,有包括動、植物新品種之育成方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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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專利法所稱「動、植物新品種」一詞,並不包含動、植物新品種之育成方法。植物新品種另有植物種苗法予以保護,而對於植物新品種育成方法並非不可准予發明專利,故特別於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中規定不受本條之限制。但,動物新品種之育成方法,由於涉及道德問題,世界上有些國家基於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考慮,而不予發明專利,我國亦採不予發明專利之立場。對於「微生物」而言,一般觀念並不將其歸類於動、植物範疇內,所以,有關微生物新品種及其育成方法,均得予發明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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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什麼是聯合新式樣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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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應申請聯合新式樣專利,即專利申請權人於新式樣專利申請後,新式樣專利權消滅前,有近似之新式樣創作時,可申請聯合新式樣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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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何種條件下,應申請聯合新式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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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聯合新式樣專利與母案的關係有多種學說,我國專利實務上採確認說,即聯合新式樣是使母案的近似範圍更明確,故必須與母案近似,才可以申請聯合新式樣;申請聯合新式樣,應於原新式樣專利申請後或原新式樣專利權有效期間內由同一人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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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專利案提出申請後有否洩漏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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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除不得申請專利及直接、間接受有關專利之任何權益外,並負有保守專利秘密的責任,即不得洩漏職務上所知關於專利之發明、新型、新式樣或申請人營業上之秘密。如申請人認為本局人員有洩密情事而有證據者,歡迎檢具證據向司法機關或本局政風室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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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居住中、南部之申請人,若無法親至智慧局送件,是否只能以郵寄方式申請專利?郵寄申請是否會影響申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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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本局於新竹、台中及高雄均設有服務處,居住中、南部之申請人亦可就近至各該服務處送件。此外,若以郵寄方式申請專利,申請日期係以郵寄地郵戳為憑,故郵寄申請並不會影響申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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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什麼是宣誓書、申請權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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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宣誓書是發明(或創作)人宣誓其申請專利的物品或方法確為其自己研究的結果,而非剽竊、抄襲所得,如有虛偽,願受法律制裁之書面文件,宣誓人(即發明人或創作人)只能是自然人。申請權證明書是當申請人非發明人本人,只是從發明人處取得申請專利的權利時,為使申請權有明確的歸屬,而由發明人簽署證明,將其發明之物品或方法之專利申請權讓與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書面文件。至有關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書之簽署一節,則不以同時簽名及蓋章為必要,得由發明人(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就簽名或蓋章擇一為之即可,此二份文件並得合併為一份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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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如何請求特許實施,其條件及程序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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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一) 依專利法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特許實施: (1) 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 (2) 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 (3) 專利權人有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 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或 (二) 申請特許實施時,應檢附下列文件:(1) 申請書。(2) 申請特許實施之原因及其相關文件。(3) 詳細之實施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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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如何判定是否侵害他人的專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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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專利權之認定是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至於判定是否侵害他人之專利權屬於法院之職權,其他個人或機關均無權判定。 |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褚崑棋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