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與 答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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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什麼是專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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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當我們有一發明或創作,為了保護其正當權益,而向政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因而給予申請人在一定期間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這種排他權利就是專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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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為什麼要申請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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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研發一項產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金錢及時間。如果研究發展出來的成果,被別人仿冒,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對創作者是很不公平的,.專利權的申請可以保護發明創作者的權利,使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由於法律的保護,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並對侵害其權利者,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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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專利申請獲准要花多少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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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審查專利的作業過程甚為複雜,首先要審查申請書表的程式是否符合規定,然後需要查閱有關前案與相關資料,以及審核該案在新穎性、進步性或產業上利用性等專利要件上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的規定,所以要耗費相當長的時間,而且由於各案的內容繁簡不一,因此各個案件審查的時間也不一致。但目前一般案件,通常依申請案件之種類,一個審級約可在十~十八個月內審結(此一期限並不含補件、申復、答辯、面詢等時間)。 智慧財產局專利案件處理期限:發明案件初審查十八個月、新型案件初審查十六個月、 新式樣案件初審查十六個月、再審查十二~十八個月、異議案件十個月、舉發案件十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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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何種情況下需暫緩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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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經審定核准之專利案,一經公告後便會喪失新穎性,如此一來,便不易取得國外的專利權,所以,如果想申請國外的專利,最好先辦理暫緩公告,申請暫緩公告應儘早提出,如已送印刷廠排版者即無法抽換,另外,延緩公告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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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專利案經核准後在公告期間有何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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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專利申請案經審定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意思是說在公告期間,暫時發生專利權,如果公告三個月期滿沒有人提出異議才確定取得專利權,對於侵害其專利權的人,才能依法主張權利,而專利權生效的時間從公告那一天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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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異議和舉發有什麼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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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異議的提出必須在公告期間(三個月)內, 認為該專利權有違反專利法的規定而提出的;除涉及權利歸屬問題,限由利害關係人提起外,任何人認為其有違反專利法有關規定者,皆得提起異議,舉發則是在公告期滿取得專利權後而提出的,除涉及權利歸屬起舉問題,限由利害關係人提起外,任何人認為其有違反專利法有關規定者,皆得提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另外,專利案在舉發審查的期間專利權仍然是有效的。異議或舉發,經審查不成立之後,任何人即不能再以同一的事實、證據再為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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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明製造生產A產品許多年了,都一直沒有去申請專利,小英拿A產品去申請專利再來告大明侵害他的專利權這樣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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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在上述的情形下,大明可以提出先使用的證據,證明在小英申請專利前他已經先在國內製造生產產品,來主張在其原有事業內有繼續使用之權利,因此小英的專利權效力不及於大明,另外,大明也可以檢附證據以該技術於專利申請前已公開使用,或為該行業所習知者為理由,提起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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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獲准專利的物品要不要標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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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僅標示申請在案或公告中,並不是正確的標示,因為可能還沒取得專利權或並無專利權別存在,如果已經取得專利權,應該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的號數,如果專利權產品未做標示,在不知情的人侵害專利權時,就不能主張民事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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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專利被侵害時該怎麼辦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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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由於發明專利本身涉及複雜之技術與法律專業知識,侵權與否判斷不易,所以在侵害發明專利已經沒有刑責,但還是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侵害新型或新式樣專利是告訴乃論之罪,應由被害人(權利人)在知悉他人侵害專利權的六個月內自行向法院或檢察機關訴究。 |
專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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