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員工與雇主關係之專利權歸屬 ( 永全專利工程師 謝德儒編撰 )

壹、前言

  隨著科技企業的進步,及生產、製造企業化經營的形成,發明人亦逐漸由個人轉為企業,在企業從事研究發明時,往往是由企業雇主提供資金、場所及設備,而由受雇員工或受聘人從事研究發展的創作,於申請專利時,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屬於何者?以及當事人間之權益關係當如何權衡等問題因此衍生,各國專利對於受雇人發明均有相關規範,為避免日後雇主與聘僱人員對於專利權之歸屬產生紛爭,我專利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明定雇用人、聘僱人員創作之相關規定。

貳、員工職務上之創作

受雇人的創作主要分為職務上創作與非職務上創作兩種﹔
  所謂職務上之發明,係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依契約之約定或雇主之指示,於其所擔任之工作中,完成之創作(發明、新型或新式樣)而言。專利法第七條明白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故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

  由於,雇主必須承擔研究開發之產品是否成功或在市場銷售是否被接受等開發風險,姑且不論產品開發的結果如何,受雇人均可取得工作之薪資報酬,因此專利法對於雇主之權益就必須多予以考慮與保障,使雇主取得具有財產價值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而受雇人則享有創作人之姓名表示權,雇主並應於原有之薪資外,另外給予員工獎勵之報酬。

  另外,專利法第七條第三項亦明定: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若契約未約定,則屬創作人所有,但出資者得以實施其創作。

  因此,原則上員工於所擔任工作中之創作,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雇主所有﹔若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契約中則必須明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為何,否則雇主將喪失部分權利。

參、員工非職務上之創作

  非職務上之創作,可以再區分為是否利用雇主之資源或是經驗所成者﹔ 員工於非工作時間,且非利用雇主之資源或經驗所完成之創作,其所有與該創作相關之權利,包括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及姓名表示權均屬受雇人所有﹔

  反之,若員工於非工作時間所完成之創作,係運用雇主擁有之資源或經驗而完成者,雇主於支付員工合理之報酬後,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雇主﹔

  另外,員工於完成非職務上創作(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時,有通知雇主,告知其創作過程之義務,雇主若對該創作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六個月內提出,否則即不得再主張該創作為職務上所完成者,雇主亦將喪失該創作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

肆、結語

  綜上所述,一般公司對於研發成果歸屬的認定,應該要在僱傭契約或是約聘契約內明文規定,其職務上創作的認定,除了上下班時間外,應加以考慮是否受公司指示、是否於公司所提供之就業環境中完成、是否利用公司其他人研發之相關資料…等,若雇主為避免日後發生無謂的爭議,約定員工於服務期間內所完成之創作,全部屬職務上之創作,這種情形是不可行的,專利法第九條即明文禁止類似使員工完全喪失其權益之約定,即如此的契約約定,乃屬無效﹔是以,雇主事先與員工溝通說明,可避免日後發生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等無謂的爭議。 

※參考依據:專利法第七條至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