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年費減免辦法總說明

  為符合鼓勵發明創作之立法意旨,有效激勵經濟競爭環境中之相對弱勢者,能利用其專利權,專利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時,特將減免專利年費之對象由限於無資力繳納者,修正為自然人學校中小企業,除對象較為明確外,有關減免之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另定之,爰據以擬具「專利年費減免辦法」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申請減免專利年費之條件及申請程式。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減免專利年費之年限及其各年減免之專利年費金額。(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申請減免專利年費之方式及應加倍補繳專利年費時,其應繳納之年費金額。(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已預繳專利年費後,符合或喪失申請減免專利年費之條件時,其專利年費減免或補繳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過渡條款之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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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