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歐盟商標異議程序介紹 王盈婷彙編

  歐洲在成立歐洲共同市場之後,歐洲各國合併為單一市場,廢除彼此間的關稅與貿易限制,進而共同建立一致性的財金政策,使會員國享有相同的權利與地位。此舉讓歐洲共同市場成為眾多公司對歐洲進行貿易與投資的熱門聖地。因此,在各公司將貿易觸角拓展至歐洲時,各公司行號會在商品上印上自有的商標圖示,以利在銷售商品的同時也拓展公司的貿易形象。為了節省各投資人的荷包,OHIM(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之建立使得投資人在歐洲申請並取得一商標註冊保護時,可以享受到同時在OHIM各會員國內商標註冊生效的便捷。

  因此,在此提供歐盟商標申請流程簡介以及異議程序介紹。

 
  歐盟商標是採用國際分類,一申請案基本可以指定於任3類商品或服務範圍,並沒有產品數量之限定。申請人於檢附商標圖樣、申請人資料以及指定商品/服務範圍並繳交申請費後,即可透過歐洲代理人向OHIM提出商標申請。歐盟商標是採用形式審查,並於通過形式審查後,進行3個月的公告。於公告期滿即可進行商標註冊。
 
  如在公告期間,有第三者提出異議請求,OHIM會先進行對於異議請求的審查,於異議請求通過審查後,會發函通知被異議方異議成立,隨即正式進入『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在這段期間,異議方可以考慮是否要撤回異議請求,或是雙方也可以私底下進行協議,如刪除相關的指定商品/服務類別,或是取得異議方的許可同意書,願意讓兩商標可以共同存在歐盟市場中。冷靜期可以依據任一方之請求而延長時間,但需在冷靜期屆滿前向OHIM提出請求。
 
  如雙方並沒有在冷靜期中取得協議或是撤回異議請求,則異議程序正式展開。首先是異議方的補充資料期,異議方可以提出任何進一步的事實、爭論和證據,以支持其異議理由,並需要提交適當的證據來證明在異議案中引用的所有在先商標權利的存在、使用權以及有效性。異議方所提出的任何資料與證據將同樣的提供相同的副本給被異議方。
 
  於異議方的補充資料期屆滿後,被異議方擁有兩個月的時間上呈觀察書回應,針對異議方所提出的理由提交任何支持自身案件的文件或是其他有利的證據來駁回對方的理由。如被異議方並沒有於期限內提出任何觀察書回應,則OHIM將依據先前的資料(如異議方的異議請求書與提供的其他證據資料)進行異議的審理判決。
 
   OHIM在受理了各方的全部意見和證據後,它將發出一份通常由異議處三名成員組成的小組所做出的裁定書。在為了維護自身商標的權益情況下,建議被異議方最好還是針對異議方所提出的證據資料提出觀察書反駁,以避免審查委員僅只有依據異議方的理由來做出較不利被異議方之判決。
 
   如任一方不服異議裁定書的判決,則需在異議裁定書做出後的兩個月內提起上訴,裁定之日起四個月內必須提交上訴理由的書面陳述。
 

   最終,如被異議方最後克服了異議程序,則歐盟商標申請案將進入註冊領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