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 林巧嵐彙編

 

Q1.聽說在門市、店面播放CD,供顧客觀賞聆聽,要付費取得授權才可以,是不是真的?
A1.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是一種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需取得授權。
 
Q2.為什麼在店內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屬於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呢?我是購買正版音樂CD來播放呀?!
A2.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稱做公開演出,而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要另外向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
 
Q3.那在店裡面打開廣播給客人聽音樂或打開電視機給客人觀賞節目,這些廣播和電視節目是電台或電視台播送的,又不是店家播送的,難道店家也要先取得授權?
A3.要視情況而定:
(一)不需取得授權的情形:
如果只是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的開關,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者,就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當然不必去取得授權。
(二)需取得授權的情形:
如果店家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醫院的病房或好幾層的賣場,店家為了讓場所內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聽到廣播或收看到電視節目,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由許多電視機把節目理的著作播放出來,讓所有顧客都能享受到這些拉線加裝擴大機、電視機等增設收聽或收視設備的行為,就是利用節目中的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和公開播放的行為。
 
Q4.未取得授權,又會怎麼樣呢?
A4.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公開演出權及公開播送權,店家需要得到授權的情況而未取得授權的話,一旦權利人追究起來,恐怕就要負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要特別說明的是公開演出音樂CD時,雖同時利用到詞、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但製作錄音著作CD的唱片公司只有使用報酬請求權,並不會產生刑事責任。(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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