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歐盟商標CTM簡介

二、歐盟商標CTM簡介   黃家珍彙編

  歐盟商標(Community Trade Mark)為一種可有效遍及歐洲地區的商標,於1996年1月1日接受申請,並於1996年4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其受理主管機關為OHIM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官方使用語言有下列五種:英文、德文、法文、西班牙、義大利文,可使用其中任一種語言提出申請。

歐盟商標(以下簡稱CTM)申請註冊審查基本程序:

  提出申請→進行形式審及檢索→歐盟商標檢索後再進一步交給各會員國檢索(德國、西班牙、法國除外) →收到檢索報告→公告三個月(給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時機)→無人異議即可進入領證程序。

CTM商標種類分為:商標(商品及服務類別);團體商標。
CTM商標種類分類:採國際分類。
CTM商標圖樣可為:
文字,圖形,文字與圖形混合,立體圖,聲音(音樂)。
*音樂之申請以音符來表示。
CTM商標專用年限:
商標保護期限為申請日起10年,期滿前得辦理延展,每次10年。
CTM制度的主要特色為:

  1. 一份申請書即可申請所有會員國的商標(目前共計27國)
  2. 一商標申請案之指定商品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多國侵害時,採單一侵害訴訟程序。
  3. 商標申請註冊之費用相對較低,如獲核准申請註冊,其商標專用權之效力遍及目前27個會員國。
  4. 申請人收到檢索報告通知該商標有近似或相同商標時,主管機關會給予2個月的時間給申請人考慮是否要繼續申請下去,還是直接放棄。此考慮期間稱為冷靜期(Cooling Off Period)。
  5. CTM的申請是視為一個整體的,不能指定只進入其中某幾個會員國,而某幾個不要。

CTM制度的主要缺點為:

  1. 因成員國目前有二十七個國家,商標被核駁(異議)之機率相對提高。
  2. CTM在5年內未使用者,將可能被撤銷。於任一會員國有使用商標之事實,即視為有效使用。
  3. 若先前註冊之廠商沒收到檢索報告或未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待申請人商標註冊後,需在新申請人之商標註冊後五年之內提出撤銷申請,五年之後此權利即喪失。

CTM的會員國目前共計27國,係包括:

  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普勒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