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內容: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公告公告事項:專利舉發案中,專利舉發人是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提起舉發的話,經舉發撤銷確定後,依專利法第34 條、第108 條準用第34 條、第129 條第1 項準用第34 條申請專利者,在文件方面只需要檢送〝申請書及舉發審定書影本〞;而在規費方面僅須繳納證書費及續繳年費即可,毋庸繳納專利申請費。
消息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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