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的營業標誌,應申請哪些商標?

一、我的營業標誌,應申請哪些商標?

商標的圖樣可以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組成,而在商標法上,基於保護範圍與效力之考量,對商標的種類有明確的規定,以下即詳加介紹:

一、 商標:商標申請人首先註冊或最先申請之商標,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的標示。如標示於電腦上之「Sony」、標示於飲料之「味全」或標示於列表機之「HP」。

二、標章:相對於商標是「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標章則是「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所以凡因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欲專用標章者,就應申請註冊服務標章。例如7-11等便利商店、麥當勞等速食店。 於此必須注意的是:如果標章的專用權人將標章當作商標來使用,例如將標章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而使消費者誤認為是促銷該商時,就不會被認為有使用標章,會因三年未使用,遭主管機關撤銷。此時專用權人即應依所使用之商品分類提出商標之申請。

三、證明商標/標章:凡提供知識或技術,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 精密度或其他事項之標章。例如:我國的正字標記、國際羊毛事務局之全毛標記。

四、團體商標/標章: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之標章。例如:扶輪社、獅子會等。

  商標及標章申請種類可以由平面、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

商標須知:

一、申請商標註冊時,不同類別之商品應分別申請。

二、商品採尼斯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制度,共45類別,表彰商品01-34類,表彰服務35-45類。

三、註冊費可選擇於核准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兩個月內一次繳清,或分為兩期繳納。

四、商標專用權為十年,自註冊之日起算。

五、商標專用期間可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十年為限。

六、延展申請應於期間屆滿前、後六個月內申請,但於期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規費。

七、商標專用權以請准之商標及其所指定商品為限。

八、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屆滿三年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