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倫敦協議』所帶來的效益 王盈婷彙編
歐洲專利局(EPO)的建立為各專利權人在歐洲申請專利帶來了不少方便,專利權人只要繳交7國指定費,就可在歐洲專利公約(EPC)的所有締約國內指定申請保護。但隨著歐洲專利進入國家階段起,各國專利局要求申請人需將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翻譯成當地語言以利進行審查,而衍生出龐大的翻譯費用,對專利權人造成了一大負擔。
因此,歐洲專利組織於2000年通過的《倫敦協定》的宗旨是,簡化目前歐洲專利申請須在成員國間提交翻譯文本的規定,將使專利申請文本翻譯費用降低45%,從而爲歐洲的專利申請人節省大量資金。故建議申請人在取得專利的策略上應加入倫敦協議生效後所帶來的效益來加以修訂。其帶來的優點是在為了拓展專利保護範圍時,可指定多點免除翻譯要求的締約國家,以節省大量的翻譯費用。然而,申請人需謹記在心的是,進入國家階段的專利案件同時也是需要支付該進入國的專利年費。
目前,倫敦協議在2008年5月1日起已對EPC所有會員國生效。迄今為止(2008年4月),參予倫敦協議的成員有:克羅埃西亞、丹麥、法國、德國、冰島、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斯洛維尼亞、瑞士、英國。倫敦協議把參予的會員國區別為兩個群組:
(1) 會員國的官方語言和EPO其中一種官方語言相同時,將免除翻譯要求。無需在這些國家內提交譯文。因此,不用支付國家公開費和相關的代理人服務費。這個群組的成員國有:德國、法國、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瑞士和英國。
(2) 其它所有的國家則要求歐洲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需翻譯成它們當地語言的其中一種。此外,這些會員國可能要求提供歐盟專利的說明書必須以EPO的任一官方語言翻譯。以下這些會員國要求申請專利範圍必須以它們的當地語言提供翻譯:克羅埃西亞、丹麥、冰島、拉脫維亞、荷蘭、瑞典和斯洛維尼亞。而以下會員國則要求英文說明書:克羅埃西亞、丹麥、冰島、荷蘭和瑞典。
然而,在歐盟專利核准時將申請專利範圍翻譯成EPO另外兩種官方語言仍是必須要提交的。如專利發生爭執時,所有的參予的會員國保留它們的權利要求以該國當地官方語言進行翻譯。目前,因為EPC的會員國在任何時候都能選擇加入倫敦協議中,故近期內對於參予倫敦協議會員國的狀態將會頻繁地產生變動,故建議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歐洲專利前與指定進入國家之前再做一次確認是比較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