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標使用時應注意之事項 余淑君彙編
商標之目的為使消費者藉由商標認識其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並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引起消費者再次選購時之憑證,假如在專用期內如有發現任何侵害商標之情形,商標權人可依商標法相關之規定,對於侵害之人,請求防止侵害、排除侵害及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商標權人往往以為得到商標證書後即可受到商標權之保護,而忽略了當使用商標時應要注意的事項,而導致使用商標因違反商標法或侵害他人商標權利之情事而被撤銷或廢止,如此一來得不償失,以下就商標權人使用商標時須注意之事項說明之:
使用注意事項:
一、 商標使用,應以「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需注意,若不是以行銷之目的而將商標標示於贈送之物品上,且非用於供消費者作為與他人商品或服務之區別亦或消費者購買時之選擇依據者,認定為不屬商標之使用。
二、 註冊商標應由註冊人本人使用。如註冊人為個人,而實際使用者為此個人負責之公司,則該個人為未使用,公司使用非經授權登記及授權標示,不得對抗第三人。原則上申請人應為使用權人,但為促進商標之流通,提升知名度,增加商譽,使商標得以授權他人使用之,但使用時須為授權之標示,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主要是使消費者對於商品來源、授權關係有所了解,不致產生是否買到仿冒品之疑慮。
三、 商標應以核准註冊之整體圖樣使用及使用在應指定之商品。
四、 商標註冊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商標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其商標專用權。
(一)自行變換商標圖樣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構成近似而使用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
(三)未經登記而授權他人使用或違反授權標示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
繳費期限注意:商標權時間為十年,注意須於商標權屆滿前六個月內延展商標 權,亦或是在屆滿期限後六個月內加倍補繳費用,逾期者,商標權就會消滅,不再 受到商標法之保護。
最後提醒!如有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市場上時,商標權人應積極主張商標權之侵權權利,以免淪為普通使用之商標,而失去商標權排除他人使用之保護,而導致自身商標之喪失其識別性,並可免去有搭便車之情形。
最後,有任何關於專利或商標的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