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韓國醫療方法發明審查方針之修定

二、韓國醫療方法發明審查方針之修定  李文勤、黃家珍彙編

  專利審查制度下,人類疾病的預防、治療及診斷方法,基於考慮到其不具有產業利用性,而不予專利。然而,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新審查方針,其適用所有在韓國專利局中未決的申請案,有限度的廢止了先前排除對於人類疾病診斷方法不予專利性的部分。

  在舊的審查方針之下,被視為有價值的診斷方法是不具可專利性的,除非診斷方法是直接應用於或實行於人體,而當中有價值的診斷方法為分析法、測量法及測定法,上述這些方法直接結合診斷、採集方法或基於診斷目的的過程數據。

  然而,根據新的審查方針,唯一不包含在專利保護範圍的診斷方法是那些包含直接及非暫時性作用於人體的步驟;因此,不包含臨床測定步驟之診斷方法的申請案,現已具有可專利性。臨床測定步驟的定義為:用以測定以醫療知識或經驗為根據之疾病或健康狀態的狀況之心智活動。

  修法前不被給予可專利性,但於修法後具有可專利性的申請專利範圍,以下為範例: #一種偵測惡性腫瘤標記A的方法,由病患檢體藉抗原-抗體的反應以提供結腸癌診斷之必要資訊。 #一種偵測尿液中白蛋白以診斷腎臟疾病之方法,。 #一種電極配置以測量心電圖的方法。

  有鑑於審查方針的修定,我們建議修改針對診斷方法的申請專利範圍,刪除診斷步驟,並重新撰寫前言,引用適合的方法以取代”診斷方法”的字眼。如可使用一種分析法、一種偵測法或一種測定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