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外申請人申請案申復期間的放寬

四、國外申請人申請案申復期間的放寬  顏淑盈彙編

  國內專利申請對於發明、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之指定申復期間為:審查意見通知函之文到次日起起算60日內提出申請。因為國外申請人於國內未設有住所或營業所,依法申請時必須委任代理人辦理專利業務,然而文件翻譯與郵電往返比較費時,相對的也壓縮案件申復之準備時間,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過考量國外法制及現行作業後,決定放寬國外申請人申請案的申復期間,以減少國外申請人文件往返之不便。

  自97年1月1日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國外申請人之發明、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審查意見通知函的申復期間,將由現行的通知函之文到次日起起算60日放寬為90日,並且可以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申復期間總共不能超過180日為原則;至於國內申請人之專利申請案,其指定申復期間依舊仍為通知函之文到次日起起算60日,並且可以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申復期間總共不能超過120日為原則。

  過渡期間智慧局之處理原則:

(一)國外申請人之申請案於96年12月31日前已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其指定期間係於97年1月1日後屆至者,不待申請人提出申請延展,智慧局將依前述原則,認定指定申復期間由60日自動延長為90日。

(二)國外申請人之申請案於96年12月31日前已發給准予延期申復之函,其准予延長期間係於97年1月1日後屆至者,智慧局將依前述原則自動延長之。惟總指定期間不得超過180日。

(三)國外申請人之申請案於96年12月31日前,其指定申復期間或准予延長期間之期限已屆至,逾期未提出申復者,智慧局逕予審定。惟未及於96年12月31日前完成送達處分者,其指定申復期間或准予延長之總期間,智慧局亦依前述原則,分別延長為90日及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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