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遊玩,自國外購買少數的書籍、CD唱片、DVD等著作物,而逕行帶入我國境內,有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著作權法規定除了特定的情況外,如果要輸入國外製造的著作重製物,必須取得我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果未取得同意的話,依著作權法規定,輸入的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著作權法有關輸入權之規定,係規定於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而所謂「本法另有規定」,是指著作權法第87-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而前述著作權法第87 -1條第2、3款所稱的一定數量,目前實務上皆是依照內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八四八七0號公告」所定之數量,包括:(一)、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者,以一份為限。(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四)、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因此,若個人出國遊玩,從外國購買「書籍、CD唱片、DVD等」受著作權保護著作物,並連同行李一併入境攜帶回國,則各種著作「僅攜帶乙份」,不會產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縱使購入後將其轉售,亦應無侵權之問題。

但若攜入的數量超過乙份,則超出著作權法所容許之數量,將被視為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攜帶之人應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無刑事責任的問題。

目前我國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因此就WTO內其他一百四十三個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提供了「國民待遇」之保護義務,亦即我國對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境內亦受我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出國遊玩而攜帶著作物品回國,應特別注意著作權法的此一規定,以免在不知不覺中而侵害了他人之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