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權登記宗旨:
著作權登記是採存證登記方式,為幫助著作人日後舉證證明或是著作權之投資者取得著作權之轉讓證明或質押證明或租賃證明等授權或限制處分之證明,還有其他例如報導著作權內容表彰文化發展效益等等,皆是著作權登記的基礎。
二、著作權登記原則:
著作權登記之記錄、報導登記,依據申請人申請作形式之存證登記而不作實體審查,並依一般公認的準則處理,應注意下列幾項原則:
- 著作權登記採形式之登記主義,亦即採用就申請人自行申請內容及檢送之著作物作為存證登記,不作實質審查。
- 登記時,若發覺明顯與先前已登記或社會上已知之著作權相抵觸者,得退回登記。
- 完成著作登記,卻經法院判決『侵害他人著作權者』,得依判決內容辦理『註明登記』。
三、著作權登記範圍:
- 著作人登記。
- 著作財產權登記。
- 著作權財產權專屬授權登記。
- 著作財產權限制處分登記。
- 著作之完成日、首次公開發表日登記。
<辦理著作權之相關費用請洽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