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商標申請書填寫申請人英文名稱之英文字體應以大寫書寫。

  一、「申請商標註冊,應指定使用商標之商品類別及商品名稱,以申請書向商標主管機關為之。」「申請書或其他物件應註冊商標名稱、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名稱‧‧‧‧‧‧」,分別為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明定。我國商標各項申請書之申請人外文姓名及名稱,應以英文書寫為限,且其英文字體應以英文大寫為之,以方便國際資訊交換及電腦資料鍵入。

  二、自本(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商標公報及商標註冊證上申請人外文姓名 及名稱,一律以英文大寫字體刊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