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新制 問 與 答

 商標問與答 - 商標新制 問 與 答
1、

現行商標與服務標章的註冊號數分屬不同的系統,新商標法第85條規定,92年11月28日前已註冊之服務標章自該當日起視為商標,對原有之註冊服務標章號數,如何處置?

答:
依新商標法「服務標章」視為「商標」係明示其法律適用問題,尚不影響其依法取得註冊之權益。為區別92年修法前商標及服務標章重號問題,智產局相關電腦系統對於服務標章重號部份將特別加註「92年修正前服務標章」,並適時修正相關申請書表以便民眾填寫及系統辨識。 
2、

商標法第25條規定,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繳費後多久會註冊公告?未見明文規定,因該註冊公告關係權利取得的日期,宜明文予以規定。

答: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目前於每月1日及16日發行商標公報,公告註冊商標及其相關事項,故註冊公告將於申請人繳費後儘速在於最近期別的商標公報公告,期間約需16到30個工作天。 
3、

商標審定書送達錯誤致延誤繳註冊費期限,影響商標權的取得時間,如何補救?

答:
仍依合法送達後起算,申請人應於收受審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儘速繳費。 
4、

同一申請案中指定部分商品無法註冊,而申請人未主動申請分割時,專責機關是否會主動為部份核准,部分核駁的處分?法條依據為何?如何公告?

答:
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認有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不得註冊者,將發給核駁理由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申請人於收受核駁理由書後,未主動申請分割或減縮商品者,將逕予核駁之審定。惟依細則修正規定,於核駁審定確定前,即行政救濟程序中申請人仍得申請分割或減縮商品。
5、

修法前申請三件三類,修法後尚再審查中是否可更改為一案三類,費用如何處理?

答:
修正前商標註冊申請案係一申請案指定一類別,應無依修正後更改一案指定多類別申請方式之適用。 
6、

商標如有授權他人使用時,商標權分割後是否應通知被授權人?

答:
商標經授權登記後分割商標權者,被授權人仍得就原授權契約使用於商品或服務,智產局不另行通知被授權人。依商標法第33條第3項規定,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或分割後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7、

主張聯合商標應一併予以撤銷之異議案,於新法實施後尚未審結該異議時,對該聯合商標應如何處理?

答:
 
依新商標法規定,聯合商標自92年11月28日起視為獨立之註冊商標,並無從屬關係,自無一併撤銷之適用,並逕予註冊公告。惟若異議主張之事由存在於聯合商標者,得依職權提請評定,避免審查不一致。 
8、
 

新法實施後不同人對相同之註冊商標分別申請異議及評定,實務上是否會優先處理異議案件,或是二者併行審理,有無重複處分之嫌?

答:
商標異議制度主要透過公眾審查,檢討核准註冊的正確性,以提高商標權的可信度,並不以具利害關係人資格為限,實務上爭議案件隻審理應以其申請先後加以審理。並注意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
9、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外…,舉發他人商標三年未使用,是否即不適用之?而如何證明「知悉」?應由何人舉證?

答:
新商標法申請廢止案件之申請人,並無利害關係人之限制,應無舉發廢止之情形。至於是否係因知悉開始使用商標,應由申請人或商標專責機關舉證。
10、

商標於新法施行前被核駁,於新法施行後,經行政爭訟撤銷原處分確定應予註冊者,應適用何法條?是否亦須繳交第一期及第二期的註冊費?此實不合理!

答:
新法實施前經核駁之商標註冊申請案,經行政爭訟程序撤銷原處分者,於新法實施後回復申請中狀態,應依變更後法律審查,為其繳納註冊費之規定,經濟部智慧財局將再彙整各界意見後定案。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