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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在第1條就說到:『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知道專利法制訂的目的是要「促進產業發展」,主要是希望賦予發明人一定期間專有排他之專利權,以交換其公開研發成果,期限屆滿該產業技術即成為產業利用的公共財,能為社會公眾所利用,所以專利權係由國家授予有期限之權利,具有經濟上、商業上之利益與價值,使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針對專利舉發,在本國專利法規中提到:「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並非不得再為爭執,任何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法對取得之專利權提起舉發。」「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經公告取得專利權後,由於專利權具有排他之效力,為調和專利權人、公眾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專利法乃設立「舉發」之公眾輔助審查制度…」。
簡言之,專利舉發就是企圖透過舉發使已核准的專利權消滅。而在實務上,一般都是舉發人收到其他業者寄發的專利侵權警告信後,知道自己有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疑慮時,對於警告信的回復,就常用舉發的手段,透過舉發撤銷對手專利權使自己產品可以繼續販賣,也避免因為侵權而須繳納鉅額權利金。
而客戶如果在收到專利侵權警告信後想提起舉發之申請,除了可以自行比較是否產品上真的相似外,也可以將警告信內容供本所分析判斷,本所可以為您做本國與各國類似產品的專利比較,提供更專業的侵權鑑定判斷。
而一般而言,舉發申請通常需要:
一、證據,證據必須是公開的資料,例如各國專利資料、期刊、書報等,其中又以專利資料最佳,若僅為內部使用的資料,作為舉發證據較不利。
二、舉發理由書,就是引用前述證據資料,逐一進行專利範圍比對,然後根據法條提出舉發理由,使審查委員能迅速瞭解產品的相近程度。第三、舉發答辯,舉發審查期間必須追蹤對方是否有對舉發理由進行答辯,如果有,可能進一步再補充舉發理由反駁其答辯意見,或約定雙方面對面答辯。
綜合以上所述,專利舉發可以防止自己遭對手予取予求,讓對手提起侵權訴訟同時有疑慮擔心自己專利是否會被撤銷,讓自己更有談判籌碼在產品販售、權利金上使對手讓步。
為保護專利權人,專利法第56條規定「物品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方法專利權人之保護,亦同),由於仿冒專利目前已無刑事責任,侵害專利屬私權糾紛,必須循民事救濟途徑解決。
民事賠償損害請求權本質上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只要不法侵害他人權益即足以當之。至於專利權人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時,專利法有關之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一、損害賠償責任
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損害之計算方式
1.原則上以填補被侵害人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如果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2.依侵害人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其他可請求之部分:
1.專利權人業務上之信譽因受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2.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專利權人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3.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如受有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4.向法院申請訴訟救助。
四、懲罰性賠償
至於仿冒行為如屬故意侵害,法院得依侵害情節,最高可酌定損害額3倍的賠償。
五、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
民事損害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請求權消滅;自侵害行為發生時起,如已超過10年者,也不得再行使請求權。
六、舉證責任規定
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品,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推定得提出反證推翻之。被告證明其製造該相同物品之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者,為已提出反證。
由於高科技與資訊產業之蓬勃發展,各種技術、發明不斷推陳出新,使得智慧財產權成為企業競爭力之重要資產,其中對於營業秘密的維護更是現代企業取得競爭優勢之重要憑藉。
為避免企業間之營業秘密爭議事件,保護營業秘密以預防商業間諜,建議企業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企業對於所擁有的資訊應尋求相關法律規定(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等…)予以保護,建立完整之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獲得最高經濟效益。
二、公司平日應加強所屬員工有關營業秘密之觀念,除與之簽署有關保密條款的僱用契約書外,並強力宣導保護營業秘密與提升公司競爭力之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公司與員工間的商業倫理,避免員工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因過失或故意洩漏公司營業秘密,而導致對公司造成損害。
三、確定公司所有知識、技術、資訊構成營業秘密之種類及範圍,並將之列入管制,加強管理及防範措施。例如:將列入營業秘密之相關資料、電腦磁片、電腦檔案等均應限制閱覽並管制使用,避免不相關之人有接觸盜用之可能。此外,對於有可能接觸公司營業秘密之人,包括內部員工及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外部人員,應明確告知該等資料為營業秘密,並要求其簽訂保密契約以便對其約束預警,同時並應對接觸秘密之人進行追蹤,了解營業秘密之流向及擴展範圍,以便發生侵害時,可為適當之控制。
四、公司任用職員時,應請該人員說明其在原任職公司從事之業務性質,與新進人員(包括離職後回原公司任職者)簽訂保密契約時,應同時要求其保證不在該公司使用原任職公司之營業秘密。另為避免接觸過公司營業秘密之人員,於離職後使用公司之營業秘密而對公司產生不當之競爭,公司得在合理範圍內與該等人員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以防止企業合法利益受損害。
在當前產業日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企業要提升競爭力除了要不斷的研發與創新外,更需要保護研發與創新的成果,因此,了解相關法律規範,對於屬於自己的營業秘密積極維護,對於屬於他人的營業秘密謹慎處理,確實是企業經營的重要原則!
最後,若有任何關於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的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