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全季刊

2010年第二季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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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淺談專利權的效力 林志轅彙編

           我國專利法在第1條就說到:『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知道專利法制訂的目的是要「促進產業發展」,主要是希望賦予發明人一定期間專有排他之專利權,以交換其公開研發成果,期限屆滿該產業技術即成為產業利用的公共財,能為社會公眾所利用,所以專利權係由國家授予有期限之權利,具有經濟上、商業上之利益與價值,使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二、淺談專利舉發 林志轅彙編

           針對專利舉發,在本國專利法規中提到:「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並非不得再為爭執,任何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法對取得之專利權提起舉發。」「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經公告取得專利權後,由於專利權具有排他之效力,為調和專利權人、公眾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專利法乃設立「舉發」之公眾輔助審查制度…」。

 

簡言之,專利舉發就是企圖透過舉發使已核准的專利權消滅。而在實務上,一般都是舉發人收到其他業者寄發的專利侵權警告信後,知道自己有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疑慮時,對於警告信的回復,就常用舉發的手段,透過舉發撤銷對手專利權使自己產品可以繼續販賣,也避免因為侵權而須繳納鉅額權利金。

 

而客戶如果在收到專利侵權警告信後想提起舉發之申請,除了可以自行比較是否產品上真的相似外,也可以將警告信內容供本所分析判斷,本所可以為您做本國與各國類似產品的專利比較,提供更專業的侵權鑑定判斷。

 

而一般而言,舉發申請通常需要:

一、證據,證據必須是公開的資料,例如各國專利資料、期刊、書報等,其中又以專利資料最佳,若僅為內部使用的資料,作為舉發證據較不利。

二、舉發理由書,就是引用前述證據資料,逐一進行專利範圍比對,然後根據法條提出舉發理由,使審查委員能迅速瞭解產品的相近程度。第三、舉發答辯,舉發審查期間必須追蹤對方是否有對舉發理由進行答辯,如果有,可能進一步再補充舉發理由反駁其答辯意見,或約定雙方面對面答辯。

 

    綜合以上所述,專利舉發可以防止自己遭對手予取予求,讓對手提起侵權訴訟同時有疑慮擔心自己專利是否會被撤銷,讓自己更有談判籌碼在產品販售、權利金上使對手讓步。

 

三、仿冒專利 應負之責 林巧嵐彙編

        為保護專利權人,專利法第56條規定「物品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方法專利權人之保護,亦同)由於仿冒專利目前已無刑事責任,侵害專利屬私權糾紛,必須循民事救濟途徑解決

 

  民事賠償損害請求權本質上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只要不法侵害他人權益即足以當之。至於專利權人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時,專利法有關之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一、損害賠償責任

  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損害之計算方式

1.原則上以填補被侵害人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如果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2.依侵害人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其他可請求之部分:

1.專利權人業務上之信譽因受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2.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專利權人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3.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如受有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4.向法院申請訴訟救助。

四、懲罰性賠償

  至於仿冒行為如屬故意侵害,法院得依侵害情節,最高可酌定損害額3倍的賠償。

五、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

  民事損害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請求權消滅;自侵害行為發生時起,如已超過10年者,也不得再行使請求權。

六、舉證責任規定

  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品,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推定得提出反證推翻之。被告證明其製造該相同物品之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者,為已提出反證。

四、預防商業間諜 林巧嵐彙編

        由於高科技與資訊產業之蓬勃發展,各種技術、發明不斷推陳出新,使得智慧財產權成為企業競爭力之重要資產,其中對於營業秘密的維護更是現代企業取得競爭優勢之重要憑藉。

 

為避免企業間之營業秘密爭議事件,保護營業秘密以預防商業間諜,建議企業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企業對於所擁有的資訊應尋求相關法律規定(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等…)予以保護,建立完整之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獲得最高經濟效益。

二、公司平日應加強所屬員工有關營業秘密之觀念,除與之簽署有關保密條款的僱用契約書外,並強力宣導保護營業秘密與提升公司競爭力之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公司與員工間的商業倫理,避免員工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因過失或故意洩漏公司營業秘密,而導致對公司造成損害。

三、確定公司所有知識、技術、資訊構成營業秘密之種類及範圍,並將之列入管制,加強管理及防範措施。例如:將列入營業秘密之相關資料、電腦磁片、電腦檔案等均應限制閱覽並管制使用,避免不相關之人有接觸盜用之可能。此外,對於有可能接觸公司營業秘密之人,包括內部員工及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外部人員,應明確告知該等資料為營業秘密,並要求其簽訂保密契約以便對其約束預警,同時並應對接觸秘密之人進行追蹤,了解營業秘密之流向及擴展範圍,以便發生侵害時,可為適當之控制。

四、公司任用職員時,應請該人員說明其在原任職公司從事之業務性質,與新進人員(包括離職後回原公司任職者)簽訂保密契約時,應同時要求其保證不在該公司使用原任職公司之營業秘密。另為避免接觸過公司營業秘密之人員,於離職後使用公司之營業秘密而對公司產生不當之競爭,公司得在合理範圍內與該等人員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以防止企業合法利益受損害。

 

  在當前產業日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企業要提升競爭力除了要不斷的研發與創新外,更需要保護研發與創新的成果,因此,了解相關法律規範,對於屬於自己的營業秘密積極維護,對於屬於他人的營業秘密謹慎處理,確實是企業經營的重要原則!

 

最後,若有任何關於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的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2009年第四季季刊

一、敬祝您 新年快樂&心想事成!

二、將專利推向國際! 林巧嵐彙編

   當我們有一發明或創作,為了保護其正當權益,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授與權利,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權,這就叫做專利權。

    故在獲得智慧局審查核准後,必須於規定期間內繳納證書及至少第一年年費,始予公告並同時取得專利證書。惟提昇國際競爭力,僅擁有專利證書尚不足以與國際同步接軌,此時您可考慮申請專利英文證明書,英文證書將助您一臂之力,邁向國際!
 
    鑒於現代企業經營國際化,專利英文證書可進一步向國外廠商表現自身於相關產業上擁有傲人研發製造能力,有利於產品於國際市場上的推廣。
 
※英文證明書帶來的效益:
1. 彰顯國際化的表現,利於國外市場的行銷
2. 參加國、內外大型展覽時,提供國外廠商辨識認知
3. 和國外客戶接洽業務時,視為輔助佐證自身之專業水準
4. 告知國外同業為已獲得核准之專利,勿輕易仿製
5. 懸掛於公司牆面,視為另項廣告宣傳

三、肖像是否可申請商標? 余淑君彙編

    肖像是可否申請商標?當然可以。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不得註冊。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肖像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而且因肖像具有個人特色,不像公司名稱或姓氏較會有相同或近似的問題,故就其商標識別性而言具有高度識別,核准機率也比一般文字或圖形商標較高。
 
    而且以人頭肖像作為商標具有人格保證之作用,使得品牌個性鮮明許多,亦為品牌之一大特色,較容易給消費者留下深刻印象或增加產品品質信賴度。以肖像作為商標申請者,藥品、餐飲、糕餅、化妝品業者界皆有
 
    常見以產品公司之創辦人或產品之創作者之肖像作為商標。知名的肖像商標如肯德基(KFC)連鎖餐飲即以其創辦人Colonel Sanders,以線條肖像的手法,搭配故事描述,以肯德基上校、爺爺的形象,品牌特色深植人心;又如藥膳養生美食專家林秋香即以真實肖像授權他人申請商標獲准;天然保養品Burt’s Bee以產品製造者大鬍子爺爺人像作為商標,令人印象深刻。
 
    以上皆是以人像肖像作為商標之例子,特別是觀光產業產品以人物肖像商標為品牌,搭配生前事蹟描述,更可創造觀光收益,使遊客購買之產品更具紀念意義。
 
    肖像商標,除獨創性高,申請商標註冊核准較易。賦予產品人文特色,具有品牌故事性,較容易吸引力消費者之注意,也較不易被抄襲,好處多多。

四、淺談專利授權 劉芳均彙編

    專利授權是一般專利權人運用相當普遍的一種方式,授權與讓與並不相同,簡單來說專利權就像是一間房子,專利權人就是屋主,屋主可將房子出租或者是賣掉。

    專利授權就是像出租一樣,屋主在與房客簽訂契約後將房子租給房客一段時間,這段期間內房客則有權利使用房子,但房子仍究屬於房東所有,期限一到房東有權將房子收回,轉租他人或者再與房客重新簽訂契約繼續出租;
 
    相對的讓與就是俗稱的「買斷」,屋子將房子賣出後,房子的所有權就歸買家所有,原本的屋主即喪失對房子的一切權利,也就是說一旦專利讓與之後,該專利的相關權利則都歸受讓人所有了!
 
    智慧財產權實務上,在實施中可以區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二種。
專屬授權:在一定時間與地域之內只授權唯一被授權人可實施其專利,一旦為專屬授權時,專利權人就不得再該時間及地域內再授權第三人實施其專利權。
 
非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在一定時間及地域內,可同時授權給二位以上的被授權人實施其專利權。
 
   最後,若有任何關於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的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2009年第二季季刊

一、重視商標延展,累積商標價值?余淑君彙編

   商標法第二十七條明文規定,商標須於屆滿前提出延展申請,如期限屆滿未辦理延展者,其商標專用權消滅。不少申請人忘記商標的十年使用期限,而沒準時辦理商標延展,導致商標權消滅,損失重大。故是否已辦理商標延展,則會嚴重影響到您的商標權益,以下就商標延展的疑問,加以說明。

一、 商標有專用權限!

  商標自公告日起算十年為專用權保護期。但商標權不同於專利權的是,可在商標     權期限屆滿前,辦理商標延展,每次延展得再保護十年,且可無限次延展,積極的累積商標的價值,如Coke、康是美、FRIDAY’S等知名商標。

二、若忘記於商標權屆滿前辦理延展,商標已消滅了?還是另有補救的方式?

立法者因考慮到權利取得及維護不易,故於立法時給予權利人寬限期,規定得於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辦理延展並加倍繳納費用,即可回復商標權益。
 
三、但若已過商標加倍補繳期,是否還有補救的方式?
若已過商標加倍補繳期者,商標權確定自商標期限屆滿時消滅,無法回復商標權益。唯有重新提出商標申請一途,但曾有申請人重新提出商標申請,卻遭到他人搶先一步申請註冊,而錯失良機,後悔莫及。再者,商標註冊申請審查時間為8個月,時間比延展長,較不利於申請人。

  最後還是再次提醒您記得於商標權益屆滿前辦理延展申請,建議尋找專業可靠之商標事務所辦理,以免因處理不當,而致商標權益受損。

二、想不到吧,小巧思也能申請專利呢! 林裕浩彙編

 

  每天的生活中,每個人從一早起床總是會接觸到相當多的事物,有些事物當您接觸到時也許會有個想法,會覺得這東西真是好用,這個發明真是不錯,而有時候也一定會覺得,這東西怎會這麼難使用,發明這東西的人真是一點也不聰明,可是當您有這樣的感覺產生時,您會不會又想到,也許這個東西應該怎麼設計,這個東西應該要如何做改變就比較好使用,假如有的話,您接下來會如何做呢?是想想就算了呢,還是會立即找間專利事務所,為您的想法申請專利。
  在此為您舉個例吧,我想大家在生活中,不管是早上起床也好,晚上就寢前也好,必定會使用到牙刷,但是當您在刷牙時除了希望乾淨之外,會不會覺得如果刷牙的同時可以順便達到美白牙齒的功效,那不是一舉數得嗎?因此就有發明人想到將LED燈裝入牙刷刷頭內,利用電路基板控制LED燈(紫外光或雷射光)的照射可達到殺菌及美白的功效,另外,不使用時亦可以單獨對牙刷照射殺菌,避免藏污納垢,該發明人可不是想想就算了喔,立即的為自己的想法申請了台灣及美國專利(台灣新型證書號第210075號/美國專利第US6752627號),讓自己的發明有個保障。
  因此,像本案例這類型的專利,不過就是發明人一個小小的巧思。但是,當您也有如此小小的巧思或是想法時,您會像這位發明人一樣,馬上為自己的發明、創作申請一項專利嗎?我想絕大多數的人連想都沒想過吧。大多數的人普遍都會認為這只是一個小小的想法應該沒辦法申請專利吧,申請專利應該是像一般大公司所研發出來的產品才有可能申請專利,或是覺得申請專利好像很困難,像這樣的小創作有需要申請專利嗎?但是就是有這樣的認為才會因此而讓自己錯失很多商機,因為說不定哪一天你的一個小小發明,會成為一項流行商品,假如您沒有為這小小發明申請專利時而被其他人模仿,這時您豈不是會損失慘重,但是假如您有申請專利的話,恭喜你,情況可就大大不同了。

  所以,當您有了一項發明或創作時,甚至於只是一個想法,一個小巧思時,請您為自己的創作申請專利,這就如同是為自己的想法、創作買一份保單吧。

三、歐盟商標異議程序介紹 王盈婷彙編

  歐洲在成立歐洲共同市場之後,歐洲各國合併為單一市場,廢除彼此間的關稅與貿易限制,進而共同建立一致性的財金政策,使會員國享有相同的權利與地位。此舉讓歐洲共同市場成為眾多公司對歐洲進行貿易與投資的熱門聖地。因此,在各公司將貿易觸角拓展至歐洲時,各公司行號會在商品上印上自有的商標圖示,以利在銷售商品的同時也拓展公司的貿易形象。為了節省各投資人的荷包,OHIM(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之建立使得投資人在歐洲申請並取得一商標註冊保護時,可以享受到同時在OHIM各會員國內商標註冊生效的便捷。

  因此,在此提供歐盟商標申請流程簡介以及異議程序介紹。

 
  歐盟商標是採用國際分類,一申請案基本可以指定於任3類商品或服務範圍,並沒有產品數量之限定。申請人於檢附商標圖樣、申請人資料以及指定商品/服務範圍並繳交申請費後,即可透過歐洲代理人向OHIM提出商標申請。歐盟商標是採用形式審查,並於通過形式審查後,進行3個月的公告。於公告期滿即可進行商標註冊。
 
  如在公告期間,有第三者提出異議請求,OHIM會先進行對於異議請求的審查,於異議請求通過審查後,會發函通知被異議方異議成立,隨即正式進入『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在這段期間,異議方可以考慮是否要撤回異議請求,或是雙方也可以私底下進行協議,如刪除相關的指定商品/服務類別,或是取得異議方的許可同意書,願意讓兩商標可以共同存在歐盟市場中。冷靜期可以依據任一方之請求而延長時間,但需在冷靜期屆滿前向OHIM提出請求。
 
  如雙方並沒有在冷靜期中取得協議或是撤回異議請求,則異議程序正式展開。首先是異議方的補充資料期,異議方可以提出任何進一步的事實、爭論和證據,以支持其異議理由,並需要提交適當的證據來證明在異議案中引用的所有在先商標權利的存在、使用權以及有效性。異議方所提出的任何資料與證據將同樣的提供相同的副本給被異議方。
 
  於異議方的補充資料期屆滿後,被異議方擁有兩個月的時間上呈觀察書回應,針對異議方所提出的理由提交任何支持自身案件的文件或是其他有利的證據來駁回對方的理由。如被異議方並沒有於期限內提出任何觀察書回應,則OHIM將依據先前的資料(如異議方的異議請求書與提供的其他證據資料)進行異議的審理判決。
 
   OHIM在受理了各方的全部意見和證據後,它將發出一份通常由異議處三名成員組成的小組所做出的裁定書。在為了維護自身商標的權益情況下,建議被異議方最好還是針對異議方所提出的證據資料提出觀察書反駁,以避免審查委員僅只有依據異議方的理由來做出較不利被異議方之判決。
 
   如任一方不服異議裁定書的判決,則需在異議裁定書做出後的兩個月內提起上訴,裁定之日起四個月內必須提交上訴理由的書面陳述。
 

   最終,如被異議方最後克服了異議程序,則歐盟商標申請案將進入註冊領證程序。

四、我國企業的專利策略 林巧嵐彙編

  台灣早期的經濟體系是以勞力生產為主,後轉變為投資生產,如今更發展成創新生產的階段。由於專利是重要的智慧財產權,而專利策略更是企業經營策略中關鍵的一環,在現今知識經濟為主導的時代,專利策略愈趨重要。

  專利策略應細分為基礎面、中階面與高階面來探討,而今次先分享專利策略基礎面之部分。
  基礎面專利策略,可說凡是現代企業均必須採行者,旨在善用專利制度,涵養企業成長的契機。此包括:
 
(一)加強員工的專利教育
公司應重視員工之專利概念,除了定期內部訓練之外,更可邀請專家加強說明,讓員工體悟到專利對於公司發展的重要性。而僱傭契約中亦可明確規定員工職務發明之權利歸屬,依專利法第七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
 
(二)鼓勵員工創意與發明
公司應明立辦法鼓勵員工,利用獎賞制度激發員工對於公司產品有旺盛研發企圖。唯有不間斷的創新思維並付諸實際面,將其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才能確保公司在日新月異的大環境中擁有傲人競爭力。
 
(三)多加善用專利資訊
網路資源豐富,不僅可簡便快速查詢到專利相關資訊,更可利用查詢過程中,預測市場的動向,同時啟發聯想創意,除此之外也能夠得知自身欲研發創新的技術是否已有相關前案,以避免重複研究的浪費。
 
  就整體而言,專利權給予專利權人獨占的使用權、銷售權及製造權,因此擁有專利權勢必可期望日後獲取商機及訂單,並可利用其授權、賣斷、對不法仿冒者追索賠償,進而額外得到商業或金錢上的利益,企業應更積極思考評估,以保護最重要的無形資產專利權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最後,若有任何關於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的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2009年第一季季刊

本所受邀長庚紀念醫院專利專題演講

長庚紀念醫院為讓院內醫生能更加了解與認識專利,故於民國98113邀請本所至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進行專題演講,藉以提昇醫生的專利相關知識,並鼓勵醫生投入研究與創新,演講中本所分享許多專業知識與經驗,與會人士反應亦相當熱烈,相關資訊讀者若有興趣,可與本所聯繫,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韓國發明專利的申請簡介 黃家珍彙編

 

 

如何正確使用商標(下) 余淑君彙編

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 林巧嵐彙編

 

Q1.聽說在門市、店面播放CD,供顧客觀賞聆聽,要付費取得授權才可以,是不是真的?
A1.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是一種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需取得授權。
 
Q2.為什麼在店內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屬於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呢?我是購買正版音樂CD來播放呀?!
A2.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稱做公開演出,而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要另外向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
 
Q3.那在店裡面打開廣播給客人聽音樂或打開電視機給客人觀賞節目,這些廣播和電視節目是電台或電視台播送的,又不是店家播送的,難道店家也要先取得授權?
A3.要視情況而定:
(一)不需取得授權的情形:
如果只是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的開關,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者,就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當然不必去取得授權。
(二)需取得授權的情形:
如果店家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醫院的病房或好幾層的賣場,店家為了讓場所內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聽到廣播或收看到電視節目,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由許多電視機把節目理的著作播放出來,讓所有顧客都能享受到這些拉線加裝擴大機、電視機等增設收聽或收視設備的行為,就是利用節目中的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和公開播放的行為。
 
Q4.未取得授權,又會怎麼樣呢?
A4.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公開演出權及公開播送權,店家需要得到授權的情況而未取得授權的話,一旦權利人追究起來,恐怕就要負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要特別說明的是公開演出音樂CD時,雖同時利用到詞、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但製作錄音著作CD的唱片公司只有使用報酬請求權,並不會產生刑事責任。(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最後,提醒您,開門做生意千萬不要因為大意而侵犯他人著作權。如果您還有任何關於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的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2008年第四季季刊

一、敬祝您 聖誕快樂&新春如意!

二、如何正確使用商標(上)

三、如何使您的新型專利發揮實質效能?--新型技術報告 林巧嵐彙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民國93年時,為了順應全球趨勢及市場潮流,因應一些生命週期較短的產品及企業商業策略的運用,特將新型專利改採為形式審查方式。所謂形式審查是指: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的審查僅根據新型專利說明書,判斷是否滿足形式審查要件,而不進行前案檢索以及是否滿足專利要件(即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可利用性)等專利內容的實質審查。

  故將新型專利改以形式審查,不但大幅加速新型專利審查速度,亦符合申請人欲盡早獲得專利權利,以利市場發展、產品技術佈局等需求。但因為新型專利僅經過形式審查,專利有效與否尚為未知數,為避免新型專利權人濫用權利,影響其他人對技術的利用及開發,專利法第104 條乃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此意謂著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應取得此項客觀之判斷報告,向侵權人進行警告,視為佐證資料。同法第105條復謂「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前項情形,如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意即為:其新型專利往後若有侵權之虞,而當事者提供技術報告作為依據,便可免於事後的損害賠償,此更為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另一優勢所在。

  除此之外,若申請人難以判斷自己所申請的新型專利與先前技術文獻間是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可利用性等要件時,也可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參考依據,透過第三人且為專職機關的肯定,也是較安心的做法。

  因此,若您的專利當初申請類別為新型專利,提醒您為防範往後爭議案件發生,或是想更確定自己的專利於市場上的實質效能,應及早辦理新型技術報告之申請。最後,若有任何關於新型技術報告的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四、印尼新式樣申請流程圖 王盈婷彙編

2008年第三季季刊

一、你的商標權益是否有爭議呢?-商標移轉

一、你的商標權益是否有爭議呢?-商標移轉 余淑君彙編

一、 為何要辦理商標移轉?
  商標法明文規定未辦理商標移轉行為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商標使用人有所改變時,應為商標移轉登記。實務上因未及時辦理移轉登記之爭議事件不在少數,及時為商標移轉登記,才是保護商標權益的行為。

二、 那要如何辦理?

  1. 檢附商標移轉契約書(一般企業、買賣行為者)。
  2. 規費新台幣2,000元/件。
  3. 檢附移轉證明文件:繼承移轉者,檢附原專用權人死亡證明。
    經法院拍賣而取得商標者,檢附法院拍定證明影本。

三、辦理登記申請前又須注意哪些事?

  1. 確定商標權還存在,無被廢止、撤銷、無效或當然消滅等情事。
  2. 之前如有將商標設質給他人者,須經質權人同意才可在設質期間內移轉。
  3. 商標如為共有者,應以全體共有人具名申請,如為其中ㄧ人申請時,應檢附全體共有人同意書。
  4. 如為防護商標者應與正商標一併移轉。
  5. 商標移轉如導致相同或近似商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時,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
  6. 原商標權人之印鑑須與之前商標申請相同。

四、小結
  簡單來說商標移轉登記的目的就是使商標移轉行為產生對外之法律效力。而商標移轉程序較複雜,所要注意的事項多如牛毛,申請上較易出錯,所以,為商標移轉申請時,建議尋找專業人士處理,一方面比較安心,另一方面也可省去麻煩。

 

二、歐盟商標CTM簡介

二、歐盟商標CTM簡介   黃家珍彙編

  歐盟商標(Community Trade Mark)為一種可有效遍及歐洲地區的商標,於1996年1月1日接受申請,並於1996年4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其受理主管機關為OHIM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官方使用語言有下列五種:英文、德文、法文、西班牙、義大利文,可使用其中任一種語言提出申請。

歐盟商標(以下簡稱CTM)申請註冊審查基本程序:

  提出申請→進行形式審及檢索→歐盟商標檢索後再進一步交給各會員國檢索(德國、西班牙、法國除外) →收到檢索報告→公告三個月(給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時機)→無人異議即可進入領證程序。

CTM商標種類分為:商標(商品及服務類別);團體商標。
CTM商標種類分類:採國際分類。
CTM商標圖樣可為:
文字,圖形,文字與圖形混合,立體圖,聲音(音樂)。
*音樂之申請以音符來表示。
CTM商標專用年限:
商標保護期限為申請日起10年,期滿前得辦理延展,每次10年。
CTM制度的主要特色為:

  1. 一份申請書即可申請所有會員國的商標(目前共計27國)
  2. 一商標申請案之指定商品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多國侵害時,採單一侵害訴訟程序。
  3. 商標申請註冊之費用相對較低,如獲核准申請註冊,其商標專用權之效力遍及目前27個會員國。
  4. 申請人收到檢索報告通知該商標有近似或相同商標時,主管機關會給予2個月的時間給申請人考慮是否要繼續申請下去,還是直接放棄。此考慮期間稱為冷靜期(Cooling Off Period)。
  5. CTM的申請是視為一個整體的,不能指定只進入其中某幾個會員國,而某幾個不要。

CTM制度的主要缺點為:

  1. 因成員國目前有二十七個國家,商標被核駁(異議)之機率相對提高。
  2. CTM在5年內未使用者,將可能被撤銷。於任一會員國有使用商標之事實,即視為有效使用。
  3. 若先前註冊之廠商沒收到檢索報告或未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待申請人商標註冊後,需在新申請人之商標註冊後五年之內提出撤銷申請,五年之後此權利即喪失。

CTM的會員國目前共計27國,係包括:

  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普勒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三、韓國新式樣申請註冊簡易流程圖

三、韓國新式樣申請註冊簡易流程圖  王盈婷彙編

 

四、網路侵權不可不當心

四、網路侵權不可不當心    林巧嵐彙編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現代人使用網路已成家常便飯,網路上所能提供的訊息蘊含高度多樣性,但因為透過網路取得資訊的方法太過便捷,也常造成許多人在使用網路上的資料時,不小心觸犯了法律。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獨享自己著作的「公開傳輸權」與「重製權」;也就是只有著作權人才能把自己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散佈,供做別人瀏覽、觀賞、聆聽、下載或傳送。反之,使用者若在網路上分享、下載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影音、文章等,就等於侵害著作權。

  舉例來說,許多網友在部落格轉貼各種照片及影片,若未經授權,將可能有觸法危機。就像網路拍賣時,賣家為了介紹商品,去抓原廠網頁的照片,此舉可能侵犯他人「攝影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明文規定)。像此種情況,建議是放在網路上的照片,最好自己拍攝,或用連結的方式連到官方網站,較為妥當。此外,若欲轉貼別人的文章或影片,千萬不可直接轉貼,一定要先找授權條款,或乾脆寫信取得權利人同意。這樣的授權不須一定要簽正式的契約,其實只要口頭或電子郵件達成共識即可,但考慮到往後舉證的問題,建議至少要有電子郵件留存佐證。如果無法和權利人取得聯繫,也可以改用連結方式配合說明文字,讓網友自行做連結。
 
  還有一些網站,是熱心網友蒐集遊戲、圖片或音樂架設而成,專供其他使用者下載。不過,這些通常都不是其架設網站者所創作的,就算網站上說明可「自由下載」,仍可能侵害原創者的權利,使用者不得不慎。另針對網路業者利用P2P等技術,供網友下載未經合法授權音樂、影音或其他檔案,並向網友收取費用或坐收利益行為,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案,明確禁止,違法者不但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並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雖然這項修正條文主要是立法規範網路平台業者,而非一般付費下載的消費者,但社會大眾都應該為智慧財產權盡一份心力,一同保護之並協力遏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除了留心網路侵權陷阱之外,因智慧財產權意識日益抬頭,故如何妥善保護企業或個人的智慧結晶,已成為現今公眾努力的目標。好比公司設計的產品型錄、個人的創作,甚至某樣產品的研發、創新,及商標權利的維護,都屬於智慧財產權的範疇。既然當初已付出心血產生成果,更應該多留心於後續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也可避免因疏忽導致權利受損之情事。
 
  最後,若有任何關於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的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2008年第二季季刊

一、大陸專利簡介

一、大陸專利簡介  劉曉慧彙編

  大陸專利申請可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其針對產品、方法或者改進後所提出的新技術方案,稱為發明;對產品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技術方案,稱為實用新型;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稱為外觀設計。而有意開發、拓展或已深耕中國市場之企業或個人,皆可經由專業代理機構提出申請。目前,台灣企業在大陸所申請的案件以「一般物理、化學或裝置」之實用新型居多,而高科技產業多以物理類(例如:光學、控制技術、數據計算、信號裝置、密碼術、資訊儲存、核工程)、電學類(例如:電氣元件、發電/配電/變電、電子電路、電通訊)之發明專利居要。

  近年來,隨著大陸專利審理能力提高,專利審結速度也不斷加快,先前審查案件積壓狀況已獲得大幅改善,這皆有助於有意申請中國專利權者,能因有效率取得權利保護,而避免遭受因惡性競爭所引發擁有或使用等權利糾紛。大陸市場開放後至今,最初期以勞力密集之製造業及傳統加工業為主流,但如今,大陸已拉升企業高度與水準,進而鼓勵如晶元、生技、網際網路等具有高度知識的高科技產業設立所謂的「亞洲的經營核心據點」。在前進中國的同時,不論傳統或高科技產業之企業或個人的發明、創作,智慧財產縝密的保護成為「絕對必要」的首項要務。

 

二、『倫敦協議』所帶來的效益

二、『倫敦協議』所帶來的效益  王盈婷彙編

  歐洲專利局(EPO)的建立為各專利權人在歐洲申請專利帶來了不少方便,專利權人只要繳交7國指定費,就可在歐洲專利公約(EPC)的所有締約國內指定申請保護。但隨著歐洲專利進入國家階段起,各國專利局要求申請人需將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翻譯成當地語言以利進行審查,而衍生出龐大的翻譯費用,對專利權人造成了一大負擔。

  因此,歐洲專利組織於2000年通過的《倫敦協定》的宗旨是,簡化目前歐洲專利申請須在成員國間提交翻譯文本的規定,將使專利申請文本翻譯費用降低45%,從而爲歐洲的專利申請人節省大量資金。故建議申請人在取得專利的策略上應加入倫敦協議生效後所帶來的效益來加以修訂。其帶來的優點是在為了拓展專利保護範圍時,可指定多點免除翻譯要求的締約國家,以節省大量的翻譯費用。然而,申請人需謹記在心的是,進入國家階段的專利案件同時也是需要支付該進入國的專利年費。

  目前,倫敦協議在2008年5月1日起已對EPC所有會員國生效。迄今為止(2008年4月),參予倫敦協議的成員有:克羅埃西亞、丹麥、法國、德國、冰島、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斯洛維尼亞、瑞士、英國。倫敦協議把參予的會員國區別為兩個群組

(1) 會員國的官方語言和EPO其中一種官方語言相同時,將免除翻譯要求。無需在這些國家內提交譯文。因此,不用支付國家公開費和相關的代理人服務費。這個群組的成員國有:德國、法國、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瑞士和英國

(2) 其它所有的國家則要求歐洲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需翻譯成它們當地語言的其中一種。此外,這些會員國可能要求提供歐盟專利的說明書必須以EPO的任一官方語言翻譯。以下這些會員國要求申請專利範圍必須以它們的當地語言提供翻譯:克羅埃西亞、丹麥、冰島、拉脫維亞、荷蘭、瑞典和斯洛維尼亞。而以下會員國則要求英文說明書:克羅埃西亞、丹麥、冰島、荷蘭和瑞典

  然而,在歐盟專利核准時將申請專利範圍翻譯成EPO另外兩種官方語言仍是必須要提交的。如專利發生爭執時,所有的參予的會員國保留它們的權利要求以該國當地官方語言進行翻譯。目前,因為EPC的會員國在任何時候都能選擇加入倫敦協議中,故近期內對於參予倫敦協議會員國的狀態將會頻繁地產生變動,故建議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歐洲專利前與指定進入國家之前再做一次確認是比較適當的。

 

三、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最新修正說明

三、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最新修正說明  陳英哲彙編

  隨著電腦軟體資訊業的蓬勃發展,建立一套健全的專利制度來保護電腦資訊研發成果實乃當務之急,且有鑒於電腦資訊與網際網路環境今昔已大不相同,已經施行超過八年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審查基準確實存在適度修正之必要。

  最新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清楚定義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適格標的

  我國專利法所指的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之創作,由定義的意旨來看,該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然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若僅為單純之資訊揭示單純的利用電腦處理,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二、擴大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保護範圍

  現行基準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保護範圍類型,主要分為物之發明類型方法之發明類型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類型,在本次修訂中更新增了電腦程式產品之發明類型,更擴大了原先電腦軟體發明的保護範圍。關於方法之發明類型,主要係透過方法請求項來撰寫申請專利範圍,然而真正販售獲利者,並未執行專利權中的方法步驟,故無法向真正販售獲利者主張專利權,而向無辜的購買者主張又並非專利權人的真正目的;另外關於物之發明類型,常因為在全要件侵權理論下,單純光碟片販賣又不符合全要件原則,因此才納入紀錄媒體形式的發明來予以補救。惟有鑒於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類型無法保護到線上直接傳輸的交易行為,故本次修訂中更納入了電腦程式產品作為標的保護,可兼顧有形與無形的保護,使得保護更周全。

三、增加申請專利範圍功能手段用語撰寫之相關規範

  有鑒於許多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創作重點在於其執行步驟及所達成的功能或功能組合,反而裝置請求項不是發明的重點或無法呈現發明的重點,故在申請專利範圍中常藉由功能用語來表現。93年修正之專利法施行細則已規定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申請專利範圍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的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惟於審查基準中,對於有關手段功能用語的判斷沒有清楚規範,在本次修正中,增加了可認定是否為手段功能用語的三條件,作為判斷之標準,來解決實務上判斷手段功能用語所可能產生的歧異與困擾。

 

四、商標使用時應注意之事項

四、商標使用時應注意之事項  余淑君彙編

  商標之目的為使消費者藉由商標認識其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並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引起消費者再次選購時之憑證,假如在專用期內如有發現任何侵害商標之情形,商標權人可依商標法相關之規定,對於侵害之人,請求防止侵害、排除侵害及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商標權人往往以為得到商標證書後即可受到商標權之保護,而忽略了當使用商標時應要注意的事項,而導致使用商標因違反商標法或侵害他人商標權利之情事而被撤銷或廢止,如此一來得不償失,以下就商標權人使用商標時須注意之事項說明之:

使用注意事項

一、 商標使用,應以「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需注意,若不是以行銷之目的而將商標標示於贈送之物品上,且非用於供消費者作為與他人商品或服務之區別亦或消費者購買時之選擇依據者,認定為不屬商標之使用。

二、 註冊商標應由註冊人本人使用。如註冊人為個人,而實際使用者為此個人負責之公司,則該個人為未使用,公司使用非經授權登記及授權標示,不得對抗第三人。原則上申請人應為使用權人,但為促進商標之流通,提升知名度,增加商譽,使商標得以授權他人使用之,但使用時須為授權之標示,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主要是使消費者對於商品來源、授權關係有所了解,不致產生是否買到仿冒品之疑慮。

三、 商標應以核准註冊之整體圖樣使用及使用在應指定之商品。

四、 商標註冊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商標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其商標專用權。

(一)自行變換商標圖樣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構成近似而使用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
(三)未經登記而授權他人使用或違反授權標示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

   繳費期限注意:商標權時間為十年,注意須於商標權屆滿前六個月內延展商標 權,亦或是在屆滿期限後六個月內加倍補繳費用,逾期者,商標權就會消滅,不再 受到商標法之保護。

  最後提醒!如有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市場上時,商標權人應積極主張商標權之侵權權利,以免淪為普通使用之商標,而失去商標權排除他人使用之保護,而導致自身商標之喪失其識別性,並可免去有搭便車之情形。

最後,有任何關於專利或商標的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2008年第一季季刊

一、專利是獲利的契機

一、專利是獲利的契機  江孟潔彙編

  法律規定賦予發明創作人專利權,其用意在於鼓勵研究發展,透過專利的保護,將使得更多有益社會進步的發明產生。而往往專利權的賦予會產生經濟上的利益,因此即使小小的創意也不容忽視,且當專利權人發現其專利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就可以利用『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有時更可藉此獲得為數相當可觀之賠償。

  首先,近日在『商業周刊』中就登載許多篇關於專利方面的文章,其中一篇提及到「由甲醇與一氧化碳製造醋酸之方法」,此專利名稱雖然拗口,但是侵權的代價可是二十億元!此是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的結果,對於『中國石油化學公司』侵犯『美商瑟蘭斯國際』的「由甲醇與一氧化碳製造醋酸之方法」判定『中國石油化學公司』應賠償『美商瑟蘭斯國際』二十億元!

其次,另一篇文章是關於『佰龍機械』能成為全世界針織機產量的霸主的專題報導。『佰龍機械』能於去年製造了近一千八百台針織機,銷往全世界七十二個國家,憑靠的是不斷的學習、改進並善用專利的研發與申請,且當他們研發出整個全世界都沒有的產品時,他們才想到要申請專利,創始員工也笑說所幸當時有申請專利,所以沒有被抄襲技術,他們才得以保住辛苦獲得的智慧結晶。

由此可知,當研發出新創作時,申請專利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最後,由上述兩篇文章可知,專利的申請是重要且不容忽視的,除了可保護自己的創作也能有效防範自己的創作遭受他人不法的侵害,且適時主張自己的專利權是值得的,因為侵權之訴訟獲利有時是相當可觀的。

 

二、韓國醫療方法發明審查方針之修定

二、韓國醫療方法發明審查方針之修定  李文勤、黃家珍彙編

  專利審查制度下,人類疾病的預防、治療及診斷方法,基於考慮到其不具有產業利用性,而不予專利。然而,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新審查方針,其適用所有在韓國專利局中未決的申請案,有限度的廢止了先前排除對於人類疾病診斷方法不予專利性的部分。

  在舊的審查方針之下,被視為有價值的診斷方法是不具可專利性的,除非診斷方法是直接應用於或實行於人體,而當中有價值的診斷方法為分析法、測量法及測定法,上述這些方法直接結合診斷、採集方法或基於診斷目的的過程數據。

  然而,根據新的審查方針,唯一不包含在專利保護範圍的診斷方法是那些包含直接及非暫時性作用於人體的步驟;因此,不包含臨床測定步驟之診斷方法的申請案,現已具有可專利性。臨床測定步驟的定義為:用以測定以醫療知識或經驗為根據之疾病或健康狀態的狀況之心智活動。

  修法前不被給予可專利性,但於修法後具有可專利性的申請專利範圍,以下為範例: #一種偵測惡性腫瘤標記A的方法,由病患檢體藉抗原-抗體的反應以提供結腸癌診斷之必要資訊。 #一種偵測尿液中白蛋白以診斷腎臟疾病之方法,。 #一種電極配置以測量心電圖的方法。

  有鑑於審查方針的修定,我們建議修改針對診斷方法的申請專利範圍,刪除診斷步驟,並重新撰寫前言,引用適合的方法以取代”診斷方法”的字眼。如可使用一種分析法、一種偵測法或一種測定法等。

 

三、專利面面觀

三、專利面面觀  林政宇彙編

Ⅰ、權利金 有鑑於科技大廠之間的權利金大戰,就領導人的理念和眼光是否放得夠遠,專利的申請是個關鍵點,因為了解到專利權的目的是用來保護自家的產品,等同排除其他家的同業對於類似產品及相關技術的施行,另外,縱然不是刻意的仿冒或碰巧是技術上的碰撞,也有可能因此成為官司下的犧牲者。

舉例來說,美商蘋果電腦就支付創新科技(Creative Technology)將近一億美元的天價作為專利權利金,因為早在蘋果電腦的產品(i-Pod)上市之前,創新科技已先行申請了關於(i-Pod)裡頭所用到Zen系列MP3播放器的導航技術和組織及讀取音樂的專利權,而創新科技靠著先行申請專利,為它謀得了許多隨之帶來的龐大權利金和機會,蘋果電腦的執行長曾說過一句話“創新科技真幸運,先申請了專利權”,顯示面對這種情況,縱使是大廠商如蘋果電腦也只能選擇認清事實了。

Ⅱ、專利團隊 智慧財產局日漸提升的審查水準及案件數,歸功於各個專利商標事務所,幫忙協助企業或廠商來做產品上專利權的申請及管理,而智慧財產局也會定期舉辦與業界的交流,來了解業界的需求並制訂合理的法條,來共同商討法條的走向及所面臨的問題,以便能即時更新最新的動態。

最後,隨著產業競爭日趨激烈,為了強化自身的競爭優勢,鴻海就專門設立了法務部門,編制數百名法務及專利工程師維護本身的智慧財產權,由於訴訟過程往往曠日廢時,可以作為有效拖延對手之商業行為,所以如果企業及廠商缺乏自己專屬的專利團隊,不妨可透過專利商標事務所來協助做專利管理和規劃,可減少大部份檢索的時間,而企業及廠商只要專注於自身產品的研發,相信會有更大的發展性。

 

四、國外申請人申請案申復期間的放寬

四、國外申請人申請案申復期間的放寬  顏淑盈彙編

  國內專利申請對於發明、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之指定申復期間為:審查意見通知函之文到次日起起算60日內提出申請。因為國外申請人於國內未設有住所或營業所,依法申請時必須委任代理人辦理專利業務,然而文件翻譯與郵電往返比較費時,相對的也壓縮案件申復之準備時間,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過考量國外法制及現行作業後,決定放寬國外申請人申請案的申復期間,以減少國外申請人文件往返之不便。

  自97年1月1日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國外申請人之發明、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審查意見通知函的申復期間,將由現行的通知函之文到次日起起算60日放寬為90日,並且可以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申復期間總共不能超過180日為原則;至於國內申請人之專利申請案,其指定申復期間依舊仍為通知函之文到次日起起算60日,並且可以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申復期間總共不能超過120日為原則。

  過渡期間智慧局之處理原則:

(一)國外申請人之申請案於96年12月31日前已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其指定期間係於97年1月1日後屆至者,不待申請人提出申請延展,智慧局將依前述原則,認定指定申復期間由60日自動延長為90日。

(二)國外申請人之申請案於96年12月31日前已發給准予延期申復之函,其准予延長期間係於97年1月1日後屆至者,智慧局將依前述原則自動延長之。惟總指定期間不得超過180日。

(三)國外申請人之申請案於96年12月31日前,其指定申復期間或准予延長期間之期限已屆至,逾期未提出申復者,智慧局逕予審定。惟未及於96年12月31日前完成送達處分者,其指定申復期間或准予延長之總期間,智慧局亦依前述原則,分別延長為90日及180日。

最後,有任何關於專利或商標的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2007年機械展季刊

一、我的營業標誌,應申請哪些商標?

一、我的營業標誌,應申請哪些商標?

商標的圖樣可以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組成,而在商標法上,基於保護範圍與效力之考量,對商標的種類有明確的規定,以下即詳加介紹:

一、 商標:商標申請人首先註冊或最先申請之商標,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的標示。如標示於電腦上之「Sony」、標示於飲料之「味全」或標示於列表機之「HP」。

二、標章:相對於商標是「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標章則是「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所以凡因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欲專用標章者,就應申請註冊服務標章。例如7-11等便利商店、麥當勞等速食店。 於此必須注意的是:如果標章的專用權人將標章當作商標來使用,例如將標章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而使消費者誤認為是促銷該商時,就不會被認為有使用標章,會因三年未使用,遭主管機關撤銷。此時專用權人即應依所使用之商品分類提出商標之申請。

三、證明商標/標章:凡提供知識或技術,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 精密度或其他事項之標章。例如:我國的正字標記、國際羊毛事務局之全毛標記。

四、團體商標/標章: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它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之標章。例如:扶輪社、獅子會等。

  商標及標章申請種類可以由平面、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

商標須知:

一、申請商標註冊時,不同類別之商品應分別申請。

二、商品採尼斯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制度,共45類別,表彰商品01-34類,表彰服務35-45類。

三、註冊費可選擇於核准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兩個月內一次繳清,或分為兩期繳納。

四、商標專用權為十年,自註冊之日起算。

五、商標專用期間可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十年為限。

六、延展申請應於期間屆滿前、後六個月內申請,但於期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規費。

七、商標專用權以請准之商標及其所指定商品為限。

八、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屆滿三年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商標專用權。

 

二、申請專利之流程

三、我的創作品,該申請何種專利?

三、我的創作品,該申請何種專利?

依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三種,然一項物品之創作,究應申請哪一種專利?實乃創作者首應了解的,蓋三者之法律效果不同(如發明之保護期間為二十年、新型為十年、新式樣為十二年),申請手續及費用、審查時間等等均不同。以下先淺顯說明再詳述三者之區別:

一.發明:通常是以前沒有人想過之東西。例如:過去所有之攝影機均需有錄影帶,才能攝影,現在有人想出『不需錄影帶之攝影機』,就是一種發明。 依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二.新型:『小發明』,通常是指對已有的東西加以改良,使其比以前更好用。例如:攝影機既有之物品,但有人想出更好的『攝影之開關裝置』,使攝影機在功能上更好用。 依專利法第93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三.新式樣:例如,有人想出『流線型的攝影機匣』,使攝影機在外形上更為美觀。 依專利法第109條規定:『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一般而言,新式樣專利重在物品之外觀設計,而發明與新型則重在物品之實用性,至於是否美觀,則不要求。
然發明與新型有時則不易區分,故於此多予著墨。

發明:

1.須具有『發明力』(inventive power)。
2.其技術思想必須『超過現在』所已知的程度。
3.依據既有之學理和過去的經驗『不易推知』該技術思想。
4.保護標的較新型廣:包括方法、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以及微生物。

新型:

1.須具備的只是『設計力』(constructive power)。
2.其技術思想『不必超過現在』所已知的程度。
3.依據既有之學理和過去的經驗『可以推知該創新』。
4.保護標的較發明狹:只及於物品。

有時候,同一項物品,既可申請發明專利,也可申請新型專利,究應申請發明或新型?申請人尚須考量申請手續、審查時間、費用、保護程度等因素,本刊會陸續介紹,讀者亦可直接來電本所洽詢。

專利須知

一.在專利權期間內,專利權人因襲其另一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時,得申請『聯合新式樣專利』。
二.利用他人之創作再創作時,得申請個別獨立之專利。
三.我國專利採先申請主義,其特色在:1.相同產品,先申請者始有機會獲准。2.申請後即使未獲准專利,後申請之相同產品亦不得獲准專利,可做消極保護。
四.獲得專利權後應注意:必須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以供他人認知專利權。如未附加標示者,即使抓到仿冒人,也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四、商標註冊申請流程

2007年第四季季刊

一、淺談商標之侵害與救濟

一、淺談商標之侵害與救濟  鄭雅竹彙編

  商標具有表彰商品來源、保證商品品質及作為商品廣告之功能,為營業信譽之標誌,係權利人努力經營之所得。在商標侵害類型日益繁複之情況下,其侵害類型可分為直接侵害與間接侵害,直接侵害係指無法律上原因,而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致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而間接侵害,係指直接侵害之鄰接行為,而有妨害註冊商標功能者而言,如商業上之搭便車行為、盜用他人營業信譽。

  商標之侵害與救濟,散見於商標法、刑法、公平交易法,可分為民事救濟、刑事救濟、行政救濟等三種途徑。最主要仍規定於商標法第61條到71條之民事侵權救濟,與第81條到第83條之刑事侵權救濟,另外散見於刑法第253條(偽造仿造商標商號罪)、254條(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之貨物罪),公平交易法第20條 (仿冒行為之制止)、公平交易法第24條(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此外,就同一侵害行為,可先選擇請求民事救濟或行政救濟,基於先行政後司法之原則,唯當以行政救濟無法達成果時,始主張刑事救濟。

  就民事侵害救濟部分,侵害行為需先構成一般侵害商標權之行為(第61條)或擬制侵害商標權之行為(第62條)而後請求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如侵害物之銷毀或其他必要處置,且依損害賠償額度之酌定、賠償金額之酌減、業務上信譽減損之賠償,來計算損害賠償額度,並可要求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惟依公平交易法第33條規定,請求權人知有侵害行為與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另外,行政救濟部分,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時,得向公平委員會檢舉,或由公平會依職權調查,不服公平會處分者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且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公平會得限期命違法之事業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以下之罰緩,逾期仍不改正,則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緩,至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刑事救濟部分,該侵害行為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停止或改正而逾期未採取必要措施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並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為一獨立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二、專利佈局

二、專利佈局  林政宇彙編

  專利佈局,這個名詞有著廣大的意義,其亦包含策略的意味在內,意思是說一件發明的產生,常會遭到他人刻意的盜用仿冒,或者好不容易的大量生產後,才發現已有人先一步申請取得專利權,除了無法藉此獲得利益外,說不定也有吃上官司的可能,若對方是小企業,可能還有花錢了事的機會,若對方是大企業,可能因為龐大的侵權費賠償而因此翻不了身。

  在這個商業充滿競爭的環境下,除了利用發明創作來獲得金錢上的利益外,更要懂得採取形式上的法律文書保護,才能有效地發展企業的智慧財產,別說智產是大企業才玩得起,在這個事事都講法律的世代,我們更要自身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創作發明,而且美國最高法院更進一步指出「在太陽底下由人所製造的任何事物(everything under the sun that is made by man)」均可做為專利之申請標的,可見美國法律是多麼尊重人文的思想,身為民主國家的一份子,更應確切地對自己的創作採取保護行動。

  所以懂得為自己的專利佈局是相當重要的要件,在公司打算以另一嶄新的技術領域或者生產新商品時,必須先瞭解自身的創作發明已有哪些廠商已經申請在先,如果不小心有與自身的創作極為相似的產品,藉由深入了解自身的創作與其不同之處,透過專利佈局來予以迴避掉對手專利範圍的保護,是現今產業進行下一步發展時所著重的一個趨勢重點。

  一般專利佈局有分為下列幾種

Ⅰ.米老鼠策略:質重量輕的申請策略
   例:中研院等學術研究單位。

Ⅱ.裝飾門面策略:少量申請僅擺著好看的申請策略

  例:一般中小企業體系等。

Ⅲ.滴水不漏策略:著重數量的申請策略

  例:飛力浦、鴻海等大企業體系等。

  最後,以上三種專利佈局形式,依照各個體系及單位大小,有各自的執行策略,有申請就多一份保障,你還在等什麼呢?快為你的創作發明申請一份專屬的權利吧!

 

三、專利是企業競爭力的關鍵

三、專利是企業競爭力的關鍵  陳英哲彙編

  技術的創新與研發成果通常是展現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指標,也是企業賴以生存及成長的主要動力。然而由於許多中小型企業對於專利相關認知與策略運用能力不足,再加上專利的申請與策略運用需要費用的支出,使得一般中小企業不願意投注太多心力與經費去累積有效的專利資源,也因為此種有生意可做就得過且過的保守心態,造成常常一被競爭對手用專利封阻或追殺時,就只能棄械投降。然而『一分耕耘,一分收穫』的道理,在專利領域上亦然。所以投資心力在累積企業本身的專利資源,將是維持企業競爭力不可或缺的一環,而且可以有以下諸多的優點:

1.專利權可有效保護企業研發成果

  企業辛苦研發的成果,唯有透過申請專利才能在法律上取得該項技術的專用權,用以保護技術研發成果。相反地,如果被別人搶先申請專利,不僅會失去獲得專利權的機會,甚至自己實施該項研發技術,還會受到專利侵權的控告。

2.專利權為對抗競爭對手最有力的武器

  除了可保障自己實施產品時,不會挨告之外,尤其當競爭對手對你形成巨大市場競爭壓力時,若是能找出對手產品與你的相關專利有重合之處,你就可以進行專利侵權訴訟,有效打倒競爭對手。

3.專利權可防止人員離職使研發成果流失

  企業主若能確立專利申請策略,將員工在職時的研發成果提出專利申請,即便後來員工離職了,亦無法在新任公司應用該項技術,才是積極有效的預防措施,而不是等員工離職後,再指控員工竊取營業秘密,縱使勝訴,通常也為時已晚。

4.專利權可杜絕他人仿冒,享有獨占專用權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其中規定:『物品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被侵權時,企業可以進行專利侵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5.專利權可取得授權金

有價值的專利權,可以取得相當可觀的授權金。例如美國的德州儀器公司在1993年就跟日本七家公司與韓國三星提出DRAM專利侵權告訴,和解權利金高達15億美元,由此可見,專利權亦可成為企業重要的資產。

6.專利權可進行交易買賣與交互授權

透過有效專利策略的運用,不僅可將專利權當成商品加以交易買賣,亦可用以將競爭對手從競爭的關係中跳脫為競爭與合作的關係,透過彼此專利交互授權,共同取得市場上的最大經濟效益。

  最後,明碁電通法務長 李志華在『專利就是科技競爭力』一書的序中就提及在競爭環境劇烈的產業界裡面,雖然看到許多新公司冒出頭來,可是能夠維持長期競爭力的,還是那些注重技術研發,專利申請數量多且品質佳的公司,而且加上這幾年來專利訴訟與授權案件層出不窮,專利儼然已成為企業界應該倡導的顯學之一了。

 

四、淺談EPC 2000之優先權

四、淺談EPC 2000之優先權  黃家珍彙編

  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通過的修改版本EPC 2000新制,已公告將於2007年12月13日正式實施。此一新制的實施對台灣申請人最大的助益在於,它提供巴黎公約締約國及WTO(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國的成員在申請歐洲專利時主張其優先權的機會。

  這表示,第一次,台灣的專利申請人將可在歐洲專利申請案中主張台灣的優先權,其優先權之提申需在最早優先權日的12個月內。(台灣已於2002年2月1日加入WTO,但不是巴黎公約的締約國)

  歐洲專利可指定歐盟的32個成員國及5個延申國為專利實施國家,市場人數超過500萬人,對於以歐洲國家為主要市場的台灣專利申請人而言,這絕對是個重要且令人興奮的發展。

  目前歐盟的成員國有:

  澳洲    匈牙利    葡萄牙  比利時   冰島
  羅馬尼亞  保加利亞   愛爾蘭  斯洛伐克  塞浦勒斯
  義大利   斯洛維尼亞  捷克   拉脫維亞  西班牙
  丹麥    立陶宛    瑞典   愛沙尼亞  盧森堡
  瑞士    芬蘭     馬爾他  法國    摩納哥
  土耳其   德國     荷蘭   英國    希臘
  波蘭

延申國:

  阿爾巴尼亞  波士尼亞及赫塞哥維納  克羅埃西亞
  塞爾維亞   馬其頓

  最後,有任何關於EPC專利申請的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呈親愛的客戶:
今年,承蒙您的信賴,永全國際專利敬祝您新年快樂&萬事如意!
未來,永全會再繼續竭誠地為您提供最專業、最貼心的服務,期望您能繼續給予支持與愛護。

                             永全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暨全體同仁 敬賀 

 

2007年第二季季刊

商標法即將修法

智慧財產即將進入『專業化』時代

特殊商標應備具識別性

2007年第一季季刊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說明機制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說明機制  劉芳均彙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於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調查比對後,對於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技術報告,提供專利權人說明之機制。

  雖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調查比對結果並非是對專利權之有效性做出處分,然,如比對結果為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時,對該專利權人後續使用該專利權時有其重大影響,故在不影響專利權人之權益下,今年度起智慧財產局將對調查比對後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新型專利,先發通知函通知該專利權人,該通知函除列示不服新穎性或進步性之請求項次外,並會將審查委員引用之文獻一併連同通知函寄送,該專利權人可於30日內對於該比對結果作出回應說明,審查人員會依據該專利權人回覆資料,判斷是否變更該專利某一請求項次之比對結果,則再次加以調查比對。

  對於已核發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若該專利權人不服其比對結果,則可再次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並可同時針對上次比對結果不服之請求項次一併做出說明,以維護專利權人之權益。

 

一則新聞報導給予的啟示

一則新聞報導給予的啟示  廖斌助彙編

  年後剛好有較多的時間休閒,一日剛好閒來無事就打開電視機觀看節目,剛好看到新聞正在報導一則消息,就是有一位新投入從事餐飲服務的工作者,因為感覺到一般便當盒在盛好飯菜後,運送過程中或使用過程之搖晃,便當盒內的菜湯四處亂跑,造成便當盒內的飯菜口味混雜,吃起來不是享受而是越吃越氣,所以他就開發出一種不會漏的便當盒,飯菜無論怎麼搖晃,甚至反過來也不會漏,因為此一小小發明,反而吸引各大廠商合作生產,更接獲外國廠商的大量訂單。
由此則新聞報導給予的啟示為:

   一、感覺難用時,是否有要改良使其更為好用的衝動:如果你是得過且過的人,則應該是沒有感覺,但一般人都會有基本的反應就是這麼麻煩、這麼難用,而如果比較有心的人,就會想到『如果這樣…這樣應該更好用』,所以感覺難用時,應該要有改良使其更好用的衝動。

  二、好的發明事實上都是最貼近我們的生活的,每個人日常生活上經常碰到:也因為經常要用到,所以當我們將之改良的更好用時,它可以立即改善我們的生活,所以能夠造福的人最多,而市場也最大,因此不應認為小發明而不為,有可能小發明更具經濟價值。

   三、想到就要去做:往往成功都是在一瞬間就已經決定了的,所以當有好的構想時,先不要想到失敗,而是要先去嚐試錯誤,在不斷研發創新的過程中,也會有所收獲,而最終的成功則將是勇於嚐試的人的。

  四、千萬不要有早知道的心態:因為即早行動才是正途,雖然已經早就知道的缺失,但是你並無心去將之改變為更好,而別人有心努力創新,所以別人能夠成功,而你只能背後嘆息。

 

積極申請商標註冊

積極申請商標註冊,以確保企業之商標權

  各個商標保護以屬地主義為原則,亦即商標若欲在台灣獲得保護,應在台灣獲准註冊,若商標欲在日本獲得保護,應在日本獲准註冊。而註冊之保護範圍以與其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為限。

  商標審查判定是否可以註冊,亦係以此相同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前案為範圍。例如以「蘋果電腦」為例,雖然蘋果電腦公司在電腦產品上取得「蘋果」商標註冊,仍然有其他業者如「蘋果日報」在不同營業領域取得註冊商標權,其道理即在於此。

  故若商標未在台灣獲准註冊,即有可能面臨商標被搶註的危險,因此,企業應積極申請國內外商標註冊,以保護企業商標權,此外,商標被搶註之問題,於世界各國商標法皆設有爭議制度,讓原權利人有撤銷不當註冊商標的管道。以近一年多來我國著名農產地名「阿里山」、「日月潭」等在大陸遭搶註為商標為例,也是經由提出具體相關證據資料,透過其法定之申請撤銷程序撤銷該等搶註商標。

  但,由於提出爭議案件較之新申請註冊案件之審理程序繁複且廢時,因此,為保護企業商標權,應宜早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避免亡羊補牢耗時費事,影響本身及消費者之權益。

  而對於遭搶註的商標,仍應回歸法制面,透過爭議程序,於爭議過程中積極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俾便順利申請撤銷搶註之商標。

 

網路拍賣影音光碟宜留意,避免觸法

網路拍賣影音光碟宜留,避免觸法

  近年來,網路拍賣已成為熱門的商業交易模式,小至學生、家庭主婦,大到大企業均有從事網路拍賣的行為。但是,隨著網路拍賣之盛行,其產生的問題越來越多。一般消費糾紛、商品瑕 疵先不去談,最恐怖的是著作權法的規定,即使是販賣一片影音光碟,都有被告知要坐牢的風險。

  因此,對於在網路上拍賣或購置影音光碟時一定要弄清楚銷售的來源,凡是來路不明的影音光碟,都可能是盜版光碟,最好儘量避免購買,因為依著作權法規定,除了不可以製造盜版品外,也不可以賣盜版品,否則就要負擔法律責任,當然在網路上販售也是一樣。

  如果是手裡保存的正版光碟或係符合法律規定而平行輸入的著作物(俗稱水貨),在市場上販售,則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問題。也不用怕受到權利人威脅而需付出巨額的和解金,但如果是賣盜版品的話,屬於法律不允許的非法行為,必須要負擔法律責任。至於拍賣國外帶進來的光碟,只要能夠拿出證據主張是隨著行李帶進到台灣的,就可以拍賣,但要注意的是,如係違反真品平行輸入的規定,非法進口到台灣的影音光碟,在法律的評價上,不屬合法正版物,還是不能販賣。

   所以應注意網路拍賣影音光碟之合法性,如係盜版光碟,絕對不能在網路上拍賣,避免給自己添麻煩;至於台灣買的正版光碟,就可以放心的在網路上拍賣。如果從價格、外觀、包裝等依日常經驗無法判斷自己買的的光碟是否屬盜版光碟或屬合法輸入的水貨,亦建議最好還是避免拿到網路上拍賣,留下證據讓別人來抓自己,那就得不償失了。

 

2006年第二季季刊

台北101大樓外觀設計之相關法律問題

台北101大樓外觀設計之相關法律問題  劉芳均彙編

  我國於民國92年引進立體商標制度,「台北101大樓」為第一件獲准註冊之建築物立體商標,因此,如果以101大樓為背景作為房地產廣告,將該101大樓之立體外觀圖作為自已的商標,只要會使消費誤認為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在賣房子,則有可能侵害其商標權。如果建商只是依一般房地產交易習慣,在宣傳海報將建地附近之著名建築一併刊載,主要目的是以告知消費者該建地之相關位置及附近環境機能,則應屬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善意且合理之使用方式,而非作為商標使用,故不受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此外,建築物是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之一種, 其中針對建築著作,依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因此,如果以前述4款方式以外的方式利用著作時,該利用人都可主張合理使用。

  經上述說明可了解,向公眾開放建築著作之合理使用空間範圍相當廣,故,利用著名建築物作成紀念品,或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紙雕或海報及拍攝戲劇入鏡或做為背景,均屬上述四款以外的「合理使用」,均不會認為違反著作權法,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隨著近年來電腦及網際網路的普及,多樣化了現今社會的商業型態,大多數的企業於網際網路上都設有其專屬網站,提供消費者大眾能在家就輕鬆瀏覽企業的相關資訊及商品或服務,亦有專屬網站提供購物及拍賣之功能等等,可以想見未來的商業行為,網際網路會越顯重要。

  網際網路廣大虛擬空間必須要有門牌號碼來作區別,簡單來說就是網域名稱,通常與企業名稱或商標有相關聯性,用以表彰企業及其商品或服務,亦使相關消費者容易產生聯想,達到廣告宣傳之效果,如此可以想見,網域名稱的重要性與保護是必然的,由於目前仍然沒有法條可以完整保護網域名稱,一旦遇有爭議只能依照相關法條(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等)來處理。

  網域名稱的取得是採取「先申請先使用」的登記原則,而申請登記時,登記機構並沒有像商標註冊一樣會先予審查,所以任何人都可以搶先將任何名稱或文字提出網域名稱申請登記。而一個特定的網域名稱在網際網路上是唯一的,有人取得一個特定的網域名稱後,別人就不能再取得相同網域名稱,因此常有所謂的「網域名稱蟑螂」搶先登記內含知名商標或名人的網域名稱,希望轉手賣給想用該網域名稱的商標權人或名人,大賺一筆。網域名稱與商標之間的爭議常發生在商標權人想用自己的商標當網域名稱時,卻發現該網域名稱已經被別人捷足先登,此類網域名稱的商標爭議案件方興未艾,在美國,有不少商標專用權人將網域名稱登記人告上法院;在我國,公平會也處理了幾個網域名稱爭議的案例。

  由上可知,網域名稱雖然沒有特定法條加以保護,但其重要性卻不容忽視。企業或任何人之商品或服務皆可透過無遠弗屆之網際網路傳達到世界各地,若是網域名稱遭到他人搶先註冊,對於商業上無疑是重大損失。您的商標被搶註網域名稱了嗎?不如趕快行動在網際網路設立門牌,建立商業版圖吧!

 

您的網域名稱被搶註了嗎?

您的網域名稱被搶註了嗎?      潘盈方彙編

  隨著近年來電腦及網際網路的普及,多樣化了現今社會的商業型態,大多數的企業於網際網路上都設有其專屬網站,提供消費者大眾能在家就輕鬆瀏覽企業的相關資訊及商品或服務,亦有專屬網站提供購物及拍賣之功能等等,可以想見未來的商業行為,網際網路會越顯重要。

  網際網路廣大虛擬空間必須要有門牌號碼來作區別,簡單來說就是網域名稱,通常與企業名稱或商標有相關聯性,用以表彰企業及其商品或服務,亦使相關消費者容易產生聯想,達到廣告宣傳之效果,如此可以想見,網域名稱的重要性與保護是必然的,由於目前仍然沒有法條可以完整保護網域名稱,一旦遇有爭議只能依照相關法條(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等)來處理。

  網域名稱的取得是採取「先申請先使用」的登記原則,而申請登記時,登記機構並沒有像商標註冊一樣會先予審查,所以任何人都可以搶先將任何名稱或文字提出網域名稱申請登記。而一個特定的網域名稱在網際網路上是唯一的,有人取得一個特定的網域名稱後,別人就不能再取得相同網域名稱,因此常有所謂的「網域名稱蟑螂」搶先登記內含知名商標或名人的網域名稱,希望轉手賣給想用該網域名稱的商標權人或名人,大賺一筆。網域名稱與商標之間的爭議常發生在商標權人想用自己的商標當網域名稱時,卻發現該網域名稱已經被別人捷足先登,此類網域名稱的商標爭議案件方興未艾,在美國,有不少商標專用權人將網域名稱登記人告上法院;在我國,公平會也處理了幾個網域名稱爭議的案例。

  由上可知,網域名稱雖然沒有特定法條加以保護,但其重要性卻不容忽視。企業或任何人之商品或服務皆可透過無遠弗屆之網際網路傳達到世界各地,若是網域名稱遭到他人搶先註冊,對於商業上無疑是重大損失。您的商標被搶註網域名稱了嗎?不如趕快行動在網際網路設立門牌,建立商業版圖吧!
 

專利法將開放動、植物專利保護

專利法將開放動、植物專利保護    陳晏鼎彙編

  依中華民國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產,特制定本法」,可知專利法係為保護具有產業利用價值之發明,且發明必須具有可重複實施性,以使熟悉該項技術者能重複驗證、產生相同的結果;因此,想要保護動植物生產或育成之方法,亦要符合上述之要件。

  然而,現行中華民國專利法仍未對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的主要生物學方法進行開放,(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規定:「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的主要生物學方法,不予發明專利。但微生物學的生產方法,不在此限」),係基於生物技術相關發明往往涉及具有生命之標的物,例如:基因轉殖動植物、基因序列等,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

  目前台灣在基因轉殖動植物技術上,相對於一些較落後的國家,是屬於在水準之上的,例如,在各報紙(如2005/12/29經濟日報)所刊登的:台大畜產系教授及台南畜產試驗所研發的複製牛,最終目的是為發展出第八凝血因子藥物;另外,邰港科技的螢光魚,更是基因轉殖動物應用在市場上的第一例,市場遍及海內外。

  而在植物方面,報紙中亦有刊登在1995年,中興大學率先發展出「抗輪點病毒轉基因木瓜」,之後亞洲蔬菜中心也發展出抗病毒番茄,中央研究院也針對水稻、馬鈴薯,及青花菜做出成果。

  然而,由於目前美國、日本、新加坡已開放動植物專利保護,而歐洲國家亦開放了植物專利保護,僅有台灣不承認這些動植物研究成果專利,使得其他國家市場的競爭者拿台灣研發的技術加以申請專利,造成研發者相當大的損失。

  因此,智慧財產局的,將修正專利法,包括開放動植物專利及其它部分等;如此,待開放動植物專利後,除可鼓勵新品種之研發,增加企業投入研發之誘因外,亦將能吸引更多具競爭力之動植物生技之發明申請專利,擴展我國生技產業領域,提升我國整體生技產業之競爭力。
 

發明人的故事

發明人的故事       廖斌助彙編

  發明與創作是人類的本能,也是人類的天性,但是因為工作的關係,使得人們忽略了要發明創作。造成了另一種現象,就是大多數的發明人是中老年人,也因為年老而有了積蓄沒有了生活壓力,另一方面就是空閒的時間較多而從事創作。如此反而造成了時間上的浪費,也使得好的構思晚了數十年出現,嚴重影響了社會進步的時程。所以首先參考小發明家的故事:

  一、一個國內相當年輕的發明人『徐捷中』,他第一個發明時年齡僅五歲,現在已經陸續又發明了相當多的產品,徐小朋友從小就喜歡問為什麼,我想小孩大部分也都會這樣,但差別在於徐媽媽說徐捷中從小就喜歡問為什麼,她也從旁鼓勵他盡量發問。所以大人的態度也是很重要的。徐媽媽說:「他有問題的時候,我就說對喔,這很重要,這件事非常重要,我們一起來想想看,所以他一直保持對很多事情很有興趣。」因此可知,保持高度的興趣是發明的主要動力。

  二、再參考古代發明家的故事,「發明家馬鈞,三國時代的魏國人。馬鈞由於生活的貧困,就想要改良編織機。習知的編織機,三十經緯線的用三十個梭, 四十經緯線的用四十個梭,造成習知織綾機費力費時,馬鈞改良了機械,全都改用十二個梭。製出新的編織機,可以織出各種特殊的花紋,看上去卻像自然形成的,又可以像魔術一樣變化無窮。」所以也可知道經濟的因素也是驅動人們發明的動力之一,而改良已知產品,使其更為好用也是一種發明。

  三、以下參考的是國外的發明家,其利用了小發明賺進了百萬美元,一個小孩名叫『Rich Stachowski』,Stachowski不但愛夢想,還能讓夢想成真。一九九五年他跟家人去度假聖地遊玩。在進行水下潛水活動時,他發現了一美麗水底生物,想讓大家看看,但在水下無論怎麼喊叫,都沒人聽見。Stachowski說:「那也許是個很瘋狂的想法,但我就是想在水下說話。」回到家中他便專心研究水下對講機,幾個星期過後,「水下之對講機」誕生了。新發明一經誕生,便吸引了眾人的目光。就有一家公司一次就訂購了四、五萬套。當有這麼大的市場時,Stachowski成立了一家公司。後來,他又陸續發明了數項發明,賺錢對他來說,變得非常容易,之前的那些發明已為他帶來百多萬美元的進帳。

  綜合上述可知,發明創作並不會受到年齡的限制,越早從事發明對社會的貢獻越大,再來就是熱情是很重要的,當你對發明失去了瘋狂的想法,或者一直保持對很多事情很有興趣,則將會失去對於發明的動力,還有一個經濟的因素,也是驅使人們從事發明的一項很重要的誘因。

 

2006年第一季季刊

2006年韓國專利法修正之簡介

2006年韓國專利法修正之簡介  國外部 李嘉芳

  韓國立法機關已於2006年2月通過新修訂的專利法規,其中部分規定於2006年3月3日起生效,其他則於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茲簡述如下:

一、 自2006年3月3日起生效之新規定

  1. PCT申請案進入韓國國家階段的期限,由現階段的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延長為31個月(即2年7個月)。
  2. 因應韓國智慧財產局從2006年3月起每週六不上班,因此案件期限若落在週六時,則自動延至次週的第一個上班日(通常為星期一)。
  3. 擴大喪失新穎性的範圍,即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已有相同的眾所皆 知的發明」或「於韓國以外國家已實施」,喪失新穎性。

二、 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之新規定

  1. 新型專利恢復實審制度,現行的雙重申請制度將被廢止,而發明專利申請案與新型專利申請案間之轉換將重新規定;新型專利提實審之期限為自申請日起三年內,但新型專利的專利權期限則仍維持為10年。
  2. 韓國智慧局將縮短審查時間,因此提出實審請求後即使在早期公開前,官方也會實施審查,所以案件有可能在公開前就核准。
  3. 廢除目前的異議制度,由無效審判制度取代,並適用於2006年10月1日後註冊的專利案件。

 

認識申請專利範圍

認識申請專利範圍  專利處 陳晏鼎

  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產。亦即,對於發明或新型創作,在「一定期間、一定條件」下,提出專利申請而獲准者,賦予專有排他之「專利權」,以保護其發明或創作。

  另外,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範圍,主要是依申請專利範圍所載的內容而定,此為專利法第56條第3項及第106條第2項所明訂;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中,則規定申請專利範圍中,可包括有獨立項(或稱主項)與附屬項,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因此判斷該專利權的權利範圍時,原則上以獨立項所載之內容為主來判斷,附屬項則可作為補充解釋之參考。

  如果申請專利範圍中只有一項稱為單項式,該項即為獨立項,無需標示項次;但是當申請專利範圍超過一項時,稱為多項式;其中,第1項必需為獨立項,其餘的項次則應以其依附關係,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

  此外,在申請專利範圍中,每一項只能有一個句號,所以該句號在最末段的結尾使用,若須進行段落的分隔,則應以分號或逗號為之。

  在一件專利申請案中,其申請專利範圍原則上只准許有一個獨立項,除非是利用上不可分離者(為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所明訂;例如製程專利中包括該製程中使用的特殊裝置,及該特殊裝置的使用方法;或者專利為一物品時,包括該物品與物品的製造方法、…等),如此即可有一項以上的獨立項。

  在附屬項中,必須一開始就指明所依附的項次,而且與所依附的項次的物品名稱須一致,附屬項依附於獨立項或其他附屬項的關係稱直接依附;而附屬項經由另一附屬項再依附於其他單一項次的關係,稱之為間接依附;所謂多項附屬項是指依附於二項以上的附屬項,多項附屬項必需以選擇式來依附所指定的項次,而多項附屬項之間不可以直接或間接依附。

  綜上所述,藉由瞭解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之格式,能更方便正確解讀專利權可主張的權利範圍,以瞭解自己與他人的專利權。

 

簡述我國專利權人主張邊境措施之運用

簡述我國專利權人主張邊境措施之運用   法務處 朱宏瑜

  世界各國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除了訴訟的主張外,尚包括到「邊境措施(Border Measures)」等行政手段的部分,邊境措施之概念,源自於1994年GATT(WTO前身)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定(Trips)」第四節「與邊界有關的特殊需求(Special requirements Relateds to Border Measures)」,規定在第51條到第60條。

  而依TRIPs 第51條,明定商標權或著作權人對於輸入或輸出邊(國)境之商品,有侵害其商標權或著作權之虞者,得以書面向海關申請,查扣該有侵權之虞的商品而禁止放行。此一授與海關得強力查扣進、出口商品之邊界措施,對於國際貿易上有重大影響;一旦進、出口之商品被海關查扣,商品不能如期交貨,所衍生的違約賠償及商譽信用的損失,恐將難以估計,對於從事國際貿易之事業主而言,此一「邊境措施」的概念,實應慎加注意。

  目前美國、日本、歐洲及中國大陸等國海關,皆有邊境措施的查核制度,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基於會員國應遵守之義務,因此亦參照了Trips的精神,在近來修正的著作權法及商標法條文中,增訂了邊境措施相關的條文。除此之外,財政部對於我國海關進行邊境措施的執行上,除了法律有明文的商標、著作權之保護外,尚已擴及到了包括「專利權之保護」、「光碟來源標示之查核」及「晶片標示之查核」等項目上。
  目前我國商標法第65條及著作權法第90-1條己明文立法採邊境保護;惟,就專利權之邊境措施則並未見於專利法中,因此專利權人要海關對侵權之進、出口物品進行查扣,則必須另尋相關法律規定,方得為之。又,我國專利法將專利侵害行為除罪化後,專利侵害責任回到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因此若發現他人有進口或出口侵權物品,為避免該物品事後難以追查或損害難以回復,就法律對策上,應回歸民事訴訟法的保全程序加以思考救濟之。

  而民事訴訟法上的保全程序,例如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設有假處分之規定,對於請求標的因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得請求法院對該物品為假處分之裁定,禁止變更該物品之現狀。由於專利法第86條第1項賦予專利權人可將侵權物品先行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一部或全部,因此該侵權物品亦屬本案賠償之請求標的,在法律思考上,似乎應可作為假處分之標的。
  另外,民國92年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新增訂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的新形態保全程序,在專利侵害的訴訟運用上,專利權人對於有侵害之虞的物品,應可本於專利法第84條第1項後段之防止請求權,向物品所在地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由法院裁定該物品不得進、出口放行,而經由法院為上述「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後,專利權人應得以該裁定請求海關為查扣之動作。

  因此,財政部關稅總局「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商標及著作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的第三點即指出:「專利權侵權案件經司法機關裁定假處分暫停進出口相關產品者,於專利權人(含專屬被授權人)提供涉案貨物之進、出口時間及地點,裝運進、出口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等具體資料或進、出口報單號碼後,海關即配合辦理。但貨物業經海關放行者,不在此限」。簡言之,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由於法律無明文的邊境措施,故海關並不能如商標或著作權一樣,由權利人出示證明文件即可進行查扣;專利權人必需先取得法院「暫停進出口之裁」,進而向海關為前述之申請,方可完成查扣侵權物品的動作,以此來避免專利權受侵害或減少侵害之擴大。
 

「2006年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訊息通知

「2006年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訊息通知 本刊編輯

  經濟部將於2006年8月31日至9月3日假台北世貿一館,辦理「2006年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2006Taipei International Invention Show and Technomart),並邀請歐、美、日、韓等國外發明團體、廠商來台參展,預計4天展出期間,將吸引達50000人次以上買主及民眾入場參觀。

  本展預訂95年3月10日起至5月31日止受理報名,報名表可至智慧財產局或外貿協會索取或至專屬網頁 http://www.taipeitradeshows.com.tw/Invent/ 下載,歡迎國內、外廠商、發明人踴躍參展共襄盛舉,展出期間並將開放民眾免費觀展,相關訊息請電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02)23766131洪小姐或外貿協會(02)27255200轉2862林小姐。(摘錄自智慧財產局網站)

 

2005年第四季季刊

專利是一張機會的門票

專利是一張機會的門票        廖斌助彙編

  台積電法務長杜東佑認為「專利權是一張機會的門票」,不過專利也有可能是一張飯票或者是彩票,因為有好的專利產品,加上專利權之取得保護,則公司將有可能因此賺進大筆的鈔票。
  反之,如果沒有好的專利產品,或有好的產品而沒有取得專利權的保護,則其要在競爭的市場上爭一席之地,或者有可能連競爭的機會也不會出現,也因為沒有競爭力,可能連生存都有問題,更別談論賺大錢了。因此,可以瞭解到沒有新產品,則要努力研發新產品,有了新產品則要趕快取得專利權的保護,而取得專利權的保護後,則已經為公司創造了賺錢的機會了。
  所以由該句話引伸出二個主題:一、好產品的開發。與二、取得申請專利權之保護
  一、在好產品的開發上,本文認為有幾個創新思考方向可供參考:
  a.垃圾筒模式之思考方向:也就是多方創造堆積垃圾,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創造品最後均能成功,但『開頭』卻是很重要,在垃圾筒堆滿垃圾時,顯然也堆入了一些資源或是一些開頭,藉由這些資源或者開頭進行垃圾分類,或者資源回收,或許可以『創造奇蹟』、『化腐朽為神奇』。
  b.機會主義:又一機會的出現,此機會也可說是偶然,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但前題是要有『持續的研發』,有動能才有機會,例如鐵氟龍的發明人是在作一些計畫中的實驗,但隔日早晨意外的容器內物質發生聚合反應,鐵氟龍就誕生了,所以這就是機會主義,但前題是『有在動』、『有在實驗』才會有美麗的意外。
  c.群體戰:如盤尼西林被佛萊明(Alexander Fleming)研發出來後,還是不能治病,但在佛洛里(Howard. Florey)與錢恩(Ernst B. Chain)將之純化盤尼西林後,救了很多傷患,由此可知,有時候個人的能力是有限的,群體戰能補其缺憾。
  二、在取得專利權方面,基本布局考量方向有:
  a.就現今市場的世界觀方面著眼,專利權除在國內申請取得外,美國顯然已列指標國家之林,所以有國際觀之專利產品,申請美國專利已經是必然的選擇,而且美國一般也是出口的大宗,且就專利之審查品質與訴訟品質上,美國亦是優選。
  b.而就生產地保護的考量,目前許多的產品均選擇在大陸生產,所以在大陸取得專利權亦有其必要性。
  c.依據產品的生命週期考量,如果專利制度上有同時具有形式審查制或實質審查制之國家,對於生命週期短之產品,應選擇形式審查;而對於需要保護嚴謹者,則考慮實質審查。原因在實質審查之時間長,生命週期短之產品還沒待其審查完畢,市場的生命週期就已到末期的話,顯然不符所需,所以應選擇形式審查快速取得專利權。
 

淺談申請專利範圍之格式

淺談申請專利範圍之格式       陳晏鼎彙編

  著作權法規定除了特定的情況外,如果要輸入國外製造的著作重製物,必須取得我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果未取得同意的話,依著作權法規定,輸入的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著作權法有關輸入權之規定,係規定於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而所謂「本法另有規定」,是指著作權法第87-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而前述著作權法第87-1條第2、3款所稱的一定數量,目前實務上皆是依照內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八四八七0號公告」所定之數量,包括:(一)、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者,以一份為限。(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 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四)、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因此,若個人出國遊玩,從外國購買「書籍、CD唱片、DVD等」受著作權保護著作物,並連同行李一併入境攜帶回國,則各種著作「僅攜帶乙份」,不會產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縱使購入後將其轉售,亦應無侵權之問題。
  但若攜入的數量超過乙份,則超出著作權法所容許之數量,將被視為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攜帶之人應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無刑事責任的問題。
  目前我國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因此就WTO內其他一百四十三個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提供了「國民待遇」之保護義務,亦即我國對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境內亦受我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出國遊玩而攜帶著作物品回國,應特別注意著作權法的此一規定,以免在不知不覺中而侵害了他人之著作權。
 

出國遊玩,自國外購買少數的書籍、CD唱片、DVD等著作物,而逕行帶入我國境內,有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出國遊玩,自國外購買少數的書籍、CD唱片、DVD等著作物,而逕行帶入我國境內,有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朱光宇彙編

  著作權法規定除了特定的情況外,如果要輸入國外製造的著作重製物,必須取得我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果未取得同意的話,依著作權法規定,輸入的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著作權法有關輸入權之規定,係規定於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而所謂「本法另有規定」,是指著作權法第87-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而前述著作權法第87-1條第2、3款所稱的一定數量,目前實務上皆是依照內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八四八七0號公告」所定之數量,包括:(一)、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者,以一份為限。(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 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四)、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因此,若個人出國遊玩,從外國購買「書籍、CD唱片、DVD等」受著作權保護著作物,並連同行李一併入境攜帶回國,則各種著作「僅攜帶乙份」,不會產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縱使購入後將其轉售,亦應無侵權之問題。
  但若攜入的數量超過乙份,則超出著作權法所容許之數量,將被視為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攜帶之人應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無刑事責任的問題。
 

2005年第三季季刊

小發明大獲利 不要輕忽了您的靈感與創意!

小發明大獲利 不要輕忽了您的靈感與創意!  廖斌助

  
  一般人日常生活中或工作之過程中,腦筋常會有突然一閃的念頭(如果這樣用或許會更好用),但一般人的作法均係念頭閃過之後就忘記了,並不會想要將它記錄下來,或更進一步的將它實現,但在日本有一個家庭主婦,其平常就有腰痛的毛病,在某一天的家事中,因為家事工作繁忙而找不到鞋子,所以隨便套了一雙較小的鞋子就開始工作,在一個要拿取高處櫃子內物品之動作中,其墊高腳跟拿取物品,突然間其腰部感覺不痛了,也因為突然的靈感此種較小或一半且墊高之健康鞋乃得以真正被申請專利、且實作銷售到市面上,反應也相當好,足足為發明人賺進千萬的財富,如此一個小發明或稱其為突發的靈感,竟然為發明人帶來千萬財富,且還能夠銷售到世界各地,所以千萬不要輕視一時之靈感或創意。

  但要如何才能保留下創意,進而將創意付諸實施呢?其就要做到「隨時將靈感記錄下來的工作」,因為您沒有辦法在一時間就能夠過濾此一靈感可不可實施,或其是否具經濟效益,所以在第一時間僅作記錄的工作,以免時間拉長後要再想起前幾分鐘之靈感,有時已經相當困難。

  再者,不要被專業領域所綁死,因為您也有可能發明非專業但具實用之日常生活用品等,其亦有可能更具利益,所以跨領域之發明是有可能的,也有可能在其領域的技術人員反而會被專業所困,跳脫專業,創意更能天馬行空。

  總之,隨時隨地之創意千萬要記錄下來,如此不但有可能為個人或公司帶來利潤,更有可能為公司帶來產業的另一個春天。
 

日本實用新型修正

日本實用新型修正        李嘉芳

  日本實用新型法於2004年5月28日修正案通過,自2005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實用新型案,可變更申請發明案
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自登錄日起三年內,可提出變更為發明案申請。但下列情形,則不適用:
1. 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已提出技術評價之申請。
2. 第三人提出技術評價之申請時,日本專利局會通知原申請人,而自收到該通知30日以後不能提出變更為發明案之申請。
3. 超過無效審判答辯的期間。

二、延長實用新型專利權存續期間
實用新型專利權存續期間,自申請日起算,延長為10年(原為6年)。亦即2005年3月31日以前申請的實用新型案,其專利期限為六年;2005年4月1日以後申請的實用新型案,其專利期限為十年。

三、訂正容許範圍
新型專利權人,可提出刪除專利範圍之訂正或縮減申請範圍及訂正錯誤、釐清不明確之記載,但以一次為限。提出訂正請求的期間應於收到技術評價書的二個月內,或於無效審判的答辯期間中提出。

四、發明案申請變更實用新型
  將發明變更為實用新型之申請,應自發明申請日起,9年6個月內提出。
 

申請商標註冊之實務與其必要

申請商標註冊之實務與其必要        潘盈方

  商標最主要之功能,是在於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換句話說,透過商標的廣告宣傳讓普通消費者能辨識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使商標成為獨一無二的自創品牌。尤其,現今有越來越多數的消費者是依品牌來決定選購商品或服務,因此,申請商標註冊之保護,對於業者來說是刻不容緩。

  依照商標法,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任何人欲申請註冊商標前皆需要注意是否與他人商標有近似的情況,商標為表徵自己商品或服務,必須足以使消費者辨識其來源之不同,才能達到其功效。由此可知,申請註冊商標前應先作好近似查詢的工作,如此方能增加商標註冊之核准機率。

  然,若是欲申請之商標表示了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或為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依法仍不得申請註冊。舉例來說,以『拿鐵咖啡』申請註冊在咖啡飲料,而習知『拿鐵咖啡』係由咖啡與牛奶依照一定比例的結合,其本身已是商品之說明且為通用之名稱,因此不能申請註冊。

  申請商標註冊保護是目前業界積極的進行式,任何產業都需要商標來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但在申請註冊前還是必須進行準備工作,來提升核准機率。依前所述,僅為商標法不予商標註冊之簡單說明,建議欲申請商標之申請人,請與本所連繫恰談,本所必當提供最完善的服務。

  社會流行的脈動非常快速,若是以不積極的方式經營,很快的會被遺忘。因此,商標除了註冊申請保護,還可利用網路、報章雜誌及媒體來宣傳廣告,善用商標,使之發揮最大功能,創造無價的經營品牌。

 

美國專利侵權訴訟簡介

美國專利侵權訴訟簡介    李嘉芳

訴訟之前的策略(Pre-Litigation Strategies)
 ‧專利侵權鑑定(Analysis of Infringement)
 ‧警告信(Cease and Desist Letter)
 ‧反應和準備(Response and Preparation)
 ‧談判(Negotiations)
 ‧和解(Resolution)

美國專利侵權訴訟程序
a. 控訴
專利侵權是聯邦/國家的問題,因此開始侵權訴訟要向美國的聯邦地方法院提出民事的控訴,管轄的聯邦地方法院會是在被告的住所或營業所之地。
b. 回覆控訴
一般訴狀送達被告後20天內,被告需提出答辯。若沒有答辯的話,會做出不利於被告的判決;如果有適當的答辯,訴訟會進行到公開的階段。
c. 公開
在公開的期間,會有文件證據的交流以及二造、證人之證詞的提出。此階段大約會持續6個月至一年,而且對雙方來說會相當的繁重,因為雙方要努力儘可能收集彼此的資料來為審判作準備。
d. 審判
如果雙方未和解,審判階段是以公開的法庭進行。審判可能會由法官或陪審團來審理(如果原被告有請求陪審團)。依爭議問題的複雜性,一個侵權訴訟審判期間約1-2個星期。
e. 判決
原告(專利權人)主要於侵權訴訟中是要被告停止侵權的行為,如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侵權產品)。原告可能也會從被告侵權的行為獲得賠償,評估的時間點是從發第一次之侵權警告函。原告如果勝訴有可能也會判得律師費,但此種情形很少發生,必須證明被告侵權行為是在極度故意的情況下。

時間
 美國法院系統非常繁忙,民事案件在聯邦法院較少領先於刑事案件,因此合理的評估侵權訴訟從開始到結束的時間為2-4年。

2005年第二季季刊

有了商號,為何還需註冊商標?

有了商號,為何還需註冊商標? 潘盈方彙編

 
     所謂「商號」是依據《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的,商號並不像商標那樣具有顯著性,商號登記後,商號權的效力僅及於登記之縣市區域內為限,防止在登記之縣市區域範圍內重復且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而「商號」為商人用以表彰營業所之名稱,是營業主體的代表,但商號名稱具有識別性者,亦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是商品或服務之標記,可以是具有某種含義或毫無任何意義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主要目的在表彰商品或服務之特徵,使消費者能有所區別辨識。而商號一旦被作為商標註冊則在全國範圍內受到法律保護,具有全國範圍內的排他性。

     雖然商標法規定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但是如果他人註冊商標後,構成對你公司的不正當競爭,你公司可以在自該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三個月內或五年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或評定,裁定該商標無效。
    
     然而要主張上述法條需在著名之條件下,而國內企業在智慧財產局認定下能主張著名之法人、商號著曲指了數,若不希望自已的公司、商號為他人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表徵而造成消費者之混淆誤認者,建議依商標法第二條「凡因表彰自已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之規定,辦理註冊商標。

 

專利範圍之界定與解讀

專利範圍之界定與解讀         陳晏鼎彙編 
  
     一件專利的產生,大都需投入相當之人力、物力、金錢、精神、及時間;有時還需一點創意及運氣,因此,如能順利獲得專利保護的話,無非是對於發明人最大的精神鼓勵,也期望就此能化無形於有形創造出最大之利益。
  依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所述:發明專利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由法條可知,一件專利的保護以專利範圍為主,因此,一件產品的開發,如何保護以函最大之效益,一直是本所對客戶之承諾!
  目前產業界及發明人對於專利範圍的大小其實都不甚完全瞭解,其認為寫的愈多,說的愈仔細保護就愈大?此一想法實有其修正之必要!
  專利法第三十二條所述: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簡單來說,若是此發明為利用上可分離者(可各自獨立)是應該各別申請保護!除非是利用上不能分離,才可併案申請。
  舉例來說:甲的專利範圍為A,若乙的產品為A+B的話,那就屬侵權行為,因為乙已用到A的技術手段。若甲當初所申請的專利範圍為A+B,當乙只做到A,或B的話,就不一定是侵害專利了,須視其它構件是否有等效(均等)之判定。由此可知,可獨立利用者,就應各別提出申請,若硬要併案申請的話,相對地其範圍也就變小了。
  基本上,影響申請專利範圍大小之因素,主要有兩種:
1、 上下位概念:
     申請專利範圍之用詞或技術限定採上位概念表現時,專利權範圍要比採下位概念表現來得大ex:
     甲:一種製造物質C之方法,其係先將物質A與物質B混合,然後加熱,再用物質混用酸來處理而獲得物質C者。
     乙:一種製造物質C之方法,其係先將物質A與物質B以螺旋攪拌器M混合,然後以電爐加熱,再用硫酸來處理而獲得物質C者。
     故,甲的專利範圍(上位概念)>乙的專利範圍(下位概念)
2、必要元件數目:
     一般而言,申請專利範圍中所敘述的必要元件越多,則範圍越狹窄ex:
  甲:一種運動裝置,係由A、B所組成,其中A為..,B為..,且連結關係為A─B。
  乙:一種運動裝置,係由A、B及C所組成,其中A為..,B為..,C為..,且連結關係為A─B─C。
  故,甲的專利範圍>乙的專利範圍。
故只要掌握此原則,加上專業代理人之分析建議,定能為客戶做最完善之保護。
 

PCT國際申請簡介

PCT國際申請簡介                   蘇靖雅彙編

  PCT的全名為”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專利合作條約”,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內的一個國際間的專利保護協定。迄2005年2月,締約國已達126國。PCT國際申請分成國際階段與國家階段兩個程序,首先申請人必須經由PCT指定的受理局提出國際階段的申請,然後在一定時間內再向其他指定國家個別提出專利申請。
    在國際階段中,申請人必須為PCT締約國的公民或居民,而PCT指定受理申請單位有:中國大陸、歐洲專利局、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奧地利、俄羅斯、瑞典、西班牙及韓國。目前台灣申請人可以透過中國大陸提出申請,因國際上認為中國之公民包括台灣。此外,若申請人欲主張優先權,依巴黎公約規定,可在提出其他國家專利申請後的12個月內,提出PCT申請並主張優先權。
    在提出申請4到5個月後,申請人會收到國際查詢報告,列出與該申請案相關之先前技術,以供申請人決定是否進入國家階段的申請,或是否要對原申請案提出修正。
    在申請日(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仍有少部分國家為20個月內),申請人必須向指定國家個別提出申請並繳納規費,以進入國家階段,而後各國將依據該國之規定進行國際申請的審查,並決定是否給予專利權。
   總括來說,PCT國際申請的好處,第一在於節省翻譯費:可以先用一種指定的語言提出申請,等決定要進入國家階段的國家時,再翻譯成該國的語言。第二在於申請多國專利時,可以減輕專利檢索的負荷。第三在於申請人享有比優先權更長的時間,可以充分考慮欲指定申請的國家。
 

如何善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如何善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劉芳均彙編

     自93年7月1日起專利法新制開始實施,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制,由於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的權利而不當行使之,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對第三人的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相當大的危害。
    
     按,專利法第104條「新型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時,應提式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及專利法第105條「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前項情形,如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另,同法第103條「申請專利之新行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就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項、第95條或第108條準用31條規定之情事,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由此可知,在93年7月1日後核准的新型專利都是未經過實體審查,所以為了避免專利權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侵犯到他人的權利,而造成日後的訴訟,因此建議於93年7月1日後取得新型專利權的專利權人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如此不僅可以使專利權人在行使專利權時應無侵犯到他人權利,縱使日後因侵害到他人權利而遭撤銷專利權時,也可依照專利法第105條第2項「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另,如該新型專利權取得技術報告後,亦可嚇阻一些同業間的惡意舉發。
    
  反之,如舉發人欲舉發在93年7月1日後核准的新型專利,如該項專利並未做技術報告時,建議可先申請該項專利之技術報告,藉此技術報告的結果來決定是否逕行舉發,如此不僅可以減少金錢上的浪費,在舉發該新型專利時具有強而有力的佐證,舉發成立的機會也較高。

  綜上所述,可得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現行制度中相當的重要,因此建議客戶可多多利用技術報告的功能,使自己的專利權獲得更多的保障。
 

2005年第一季季刊

我的創作該申請什麼專利?

我的創作該申請什麼專利?         陳晏鼎彙編

  專利的種類各國規定並不相同,依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分為發明、新型及新式樣等三種:
  一、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例如:模具的成型方法、一種保存新鮮肉品的方法、骨科用物料及其使用方法,都為表現在物或方法或物的用途上者。
  
  二、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比如像鞋子結構改良、各式健身器的改良、支撐架的改良,只要將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加以改良創新,並能產生一新作用或增進功效,即可申請新型專利。
  
  三、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像是可口可樂曲線瓶子的外觀、車子的外觀、手機的外觀、壁板的花紋、物品包裝袋,都可表達該商品的視覺訴求進而提出新式樣專利申請。
  
申請專利有何作用?
   1、對於企業而言,將取得專利之証書吊掛展示,一方面可大幅提昇企業形象,另一方面可對外展現強大的研發實力,以增加合作廠商的對企業的認同感。
   2、就個人而言,取得專利證書後,可保障個人的研發成果、有效取得無形財產。
   3、就商業利益而言,利用專利權具有獨占的排他性,可依專利法合法的攏斷這一件專利商品的使用、銷售及製造之權力,進而獨佔市場獲取商機及訂單,並且可利用專利授權、專利權賣斷、對仿冒者追索賠償而獲取商業或金錢利益,對於要將物品銷售於美、歐、日、大陸等非常重視專利的國家,專利的申請企業應更為積極,以保護企業最重要無形的資產。
 

歐洲專利簡介

歐 洲 專 利 簡 介          李嘉芳彙編

  「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未生效前,歐洲的專利申請是在各個國家單獨進行的。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程序和可專利性要求,但隨著歐洲內部國家的整合成立了歐盟,建立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就變得極?要。因此EPC正式生效後,一項歐洲專利申請可以變成一項多達30幾個國家生效的歐洲專利,?我們申請歐洲專利保護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截至2004年6月1日止,歐洲專利公約會員國(包含延伸國)有: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臘、芬蘭、瑞典、丹麥、愛爾蘭、瑞士、列支敦斯登、摩納哥、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立陶宛、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斯洛伐尼亞、賽浦魯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埃西亞、阿爾巴尼亞、馬其頓、匈牙利、土耳其共33個國家。

  申請人可以英語、法語和德語3種官方語言之一向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提出申請。EPO會對與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有技術文件進行檢索,當申請人接到檢索報告時,通常需要根據檢索結果來評估其發明的專利性和獲得核准的可能。EPO於優先權日 (申請日)起18個月會公開專利申請。又申請人應在申請同時或在EPO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 6個月內提出實體審查請求。提出實審請求之同時,需從EPC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繳交實審費和指定費。在提出實審後 1-3年內會收到EPO的審查意見。

  當審查被通過後,歐洲專利局將發出核准通知。申請人同意進入領證階段時,需付領證費並遞交專利申請範圍的其他兩種語言的譯文。同時申請人就必須?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通知EPO該專利要在哪些國家生效。 確定生效國後,需要將此歐洲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提交給該生效國,以便此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一般成員國要求在核准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 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即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他們相互獨立,每年各生效國都需繳納年費。

 

申請大陸商標註冊的必要性

申請大陸商標註冊的必要性      劉芳均彙編

  1、各企業要進軍大陸市場的商品或服務,依規定需具有商標註冊,註冊商標之授權,方能於市場流通交易;若商標被搶先註冊,依照法律訴訟程序要打官司爭取回來,即便是知名商標亦需付出相當之金錢、心力、與時間,與一般商標申請所需花的費用及時間成本高出許多。

  2、商標申請是否有用呢?一句簡單的話即可解釋:「商標不申請當然沒有用,有申請而用法得當,就會有用」,中國大陸為現今的世界工廠,由於資源豐富、成本低廉,申請大陸商標註冊當然有其必要性。

  3、中國大陸的商標法制,由於加入WTO在註冊商標的保護層面及取締仿冒的機制上更為完善,事前的採證程序、警告程序、證據保全程序及假扣押程序,均有特殊的做法,而且中國海關總署亦有完善的註冊商標保護條例,可禁止侵權貨物進、出口,因此,對於仿冒者而言,將有極大的嚇阻性及打擊力,對於商標權人當然是有用而且有實際效益的。
 

認識商標

認  識  商  標             潘盈方彙編

一、何謂商標?
   商標就是俗稱的「品牌」、「牌子」,其乃表彰商品之標誌,其最原始的目的是為了讓消費者能夠更容易記住商品;例如:福特、麥當勞、統一、興農等商標,都是表彰商品之來源及品質。

二、申請註冊商標有什麼好處?
   一方面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有人想申請和自己已註冊相近似的商標,法律會禁止它申請,以排除同業以相仿之近似商標於市場競爭或擾亂市場;而另一方面將可保障企業商標於市場之獨佔識別性,有效取得有價之無形財產,以大幅提昇企業形象,建立公司商品或服務的品質與口碑, 即由優質的產品建立商標形象、品質與口碑, 建立商品或服務市場之區隔,以有效排除市場一般之商業競爭。

三、商標有那些功能?
   1、辨識、表彰品的功能:商標是為了表彰自己營業之商品,以與他人商品相區別,故表彰辨認為其首要功能。
  
   2、廣告的功能:商標為「無言的推銷員」,消費者要是購買使用該商標商品後,因為該商標能保證其品質,消費者自然會反覆購買該商標之商品,並進而介紹他人購買,而達廣告之作用。
  
   3、企業資產的功能:商標經多年使用後,促使該商標建立起商場信譽,而成了企業無形資產的一部分,而具有財產上的價值。例如:新學友商標以580萬元賣出、阿秋活蟹商標以31.8萬元賣出都是企業商標成為無形資產的例子。

 

2004年第四季季刊

外國人如何在台灣取得專利申請日並主張優先權

外國人如何在台灣取得專利申請日並主張優先權  李嘉芳彙編

一、 前言
外國人在台灣申請專利,應具備哪些要件,始能取得申請日?又申請同時主張優先權,應具備哪些文件,該如何聲明?上述為外國人申請台灣專利最先面臨之問題,因此本文就外國人申請台灣專利及主張優先權所需具備之要件,簡單整理如下:

二、 外國人在台灣申請專利之要件:〈專利法第二十五條〉
1. 規費繳納
2. 申請書
3. 說明書
4. 必要圖示
5. 申請權證明書-----發明人與申請人不相同時
6. 委任書
現行法規定以上2-4點為取得申請日所必要,說明書、圖示若為外文亦可,但須於期間內補正中文本。

三、 外國人在台灣主張優先權之要件:〈專利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條〉
1. 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或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
2. 第一次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新式樣為6個月)內。
3. 申請同時提出聲明,並申請書中載明:
(1) 在外國之申請日
(2) 受理該申請之國家
4. 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申請日起四個月內檢送

四、 討論&案例
Q:現有一專利於美國之申請日為2003年12月8日,目前可提供該美國專利申請號、英文說明書、圖示及申請人相關資料,試問:該件專利若於2004年12月7日想要在台灣申請發明專利並同時主張優先權,是否可行?
A:依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次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得主張優先權 。又取得台灣專利申請日之必要條件為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示,得以外文呈交。因此本案應可於2004年12月7日申請並同時主張優先權,惟需注意,於指定時間內要補正中文說明書及必要圖示,以及在四個月內檢送美國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
 

何謂「地理標示」?該如何申請保護?

何謂「地理標示」?該如何申請保護?     潘盈芳彙編

  自從我國加入WTO之後,大幅修改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其中新修正之商標法為配合TRIP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特加入「地理標示」的保護義務。然何謂「地理標示」?依照TRIPS第二十二條規定,指為辨別一商品係產自一會員之領域,或其領域內之某一地區或地點之標示,而該商品的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主要係歸因於其地理來源者而言。因此可知,商品從原料到加工等生產階段,其與該地理來源間具有程度上之關聯性。

  故地理標示依商標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申請證明標章之註冊者,必須該標章本身為表示某一區域的地理名詞,或與該地理名詞有關的代表性圖文等足以表彰地理來源之標識,且該標識符合地理標示構成要件之保護者而言。經核准註冊之證明標章將列為我國保護地理標示之註冊名單加以公告,並可作國際間雙邊或多邊保護協定的地理標示交換保護名單以為管理。而地理標示構成要件在「地理標示申請證明標章註冊作業要點」中亦有明列:
  1. 為辨別商品係產自某一特定地區之標示
  2. 表示會員國的領域或其領域內某特定地區
  3. 商品之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與該地理來源間具有關聯性

  然而在實際上為就農產品或酒類商品等品質、特性或聲譽是否與其地理來源相關聯,得特請行政院農委會與財政部國庫署等機構提供職務上之協助認定。因此想要申請地理標示保護之申請人,備妥證明標章申請書、規費及相關事證,即可送相關單位審查。此外WTO會員國的外國地理標示,若想申請我國證明標章,亦可以提出申請,惟有關判斷產品的品質、聲譽或其特性確實與該地理來源間具有主要關聯性之實質認定部份,審查人員可就其在會員國受地理標示保護的相關事證所為的陳述及證據加以審查。
 

商標辨別

商標辨別           陳晏鼎彙編

                                            
  商標法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有致相關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至於商標的近似,商品與服務的類似,應是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時,其中兩個參酌因素,而條文中特別列出這兩個參酌因素作為構成要件,是因「混淆誤認之虞」的成立,這兩個因素是一定要具備的;
  
  而,如「中國郵報」與「中國時報」四個字有三個字相同,但消費者沒有因此而買錯報紙,因中國郵報是英文報,而中國時報中文報,明顯可做區別,又,如「家麗寶」「佳麗寶」,「CK」與「GK」的商標,消費者雖不會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極有可能誤認這兩個商標的商品及服務為同一來源的系列商品與服務,或誤認兩商標的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
  
  不過,在反面推論時,則要注意,在商標近似、商品及服務類似要件具備的情形下,雖然導致混淆誤認之虞的機率極大,但並非絕對必然的,有可能因其他重要的因素存在,例如兩商標在市場已並存相當時間,均為商品及服務相關消費者所熟悉,多能加以辨識,而無混淆誤認之虞;因此,智慧財產局在審查商標近似及商品類似的因素外,如果存在其他相關因素,因可能予以參酌考量,以較為準確掌握有無混淆誤認之虞的認定。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04年第三季季刊

如何取得兩岸專利優先權

如何取得兩岸專利優先權 劉芳均彙編

  
  在兩岸先後加入WTO後,智財局陸續接到大陸廠商申請專利優先權,希望我方援引WTO規範給予會員國應有待遇;
  依據專利法27條規定,在國外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後12個月內,就相同發明可向我國申請專利時,並主張國際優先權;第27條第三項規定,外國申請人非屬WTO會員國的國民,且所屬國家非互惠國者,如果在WTO會員國或互惠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及準國民),有可主張優先權;第29條規定,基於在我國先申請的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的申請者,得就先申請的說明書或圖式,所載的發明或新型專利,主張國內優先權。

  但因兩岸關係特殊,因此智財局表示,陸委會迄今未同意開放,所以目前將暫不受理;相對的我方也無法至大陸提專利優先權。

  既使如此,仍是有解決的方法,依據巴黎公約精神,只要同一組織會員國國民或準國民(於會員國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再到其他會員國提出相同專利申請時,依申請案原申請日算起,發明及新型給予12個月優先權期間,而新式樣則是6個月的優先權期間;所以說只要申請人先至歐美取得專利後,即可避開政治因素,同時享有兩岸的專利優先權,可說是一舉數得。

 

進出口物品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可申請查扣

進出口物品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可申請查扣  褚崑棋彙編

  財、經兩部會商訂「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自即日起施行侵害商標權物品邊境管制措施,商標權人得向海關申請查扣侵權物品,防止損害擴大。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須遵循「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相關規定,92年5月公布新的商標法,配合該協定中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邊境管制措施,修改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92年5月公布商標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有侵害其商標權之物品,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再者,第二項又規定「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

  在申請海關查扣時,海關應依法規定進行審核查扣申請,如有應補正事項,海關應立即通知申請人補正,並明定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依法規定申請檢視被查扣物者,應以書面申請,並依海關指定的時間、處所及方法,提出申請。

  被查扣人請求廢止查扣時,應以書面申請,及提供商標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中海關核估價格二倍的保證金或相當的擔保。

  涉嫌商標權侵害的物品被查扣後,如果所涉查扣物侵害商標權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或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商標權的物品,攸關利害當事人的權益,爭訟結果有盡速通知海關廢止查扣的必要,申請人及被查扣人具有以書面通知海關的義務,以利廢止查扣程序的進行。

 

美國臨時專利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

美國臨時專利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  李嘉芳彙編

  自1995年6月8日起,美國專利局提供給發明人選擇提出臨時專利申請案的機會,臨時專利申請案可使專利申請案確立取得較早的有效申請日,並在提及該發明時得使用“專利申請中(Patent Pending)”這個名詞。另須注意的是,新式樣創作不得申請臨時專利申請案。

  臨時申請案以美國專利商標局收齊臨時申請ˋ臨時書面專利說明書、必要圖示和發明人姓名之日為申請日,而申請專利範圍、宣示書或聲明書則不屬臨時申請案的必要條件。此外,尚須繳交申請費及一張敘明其為臨時專利申請案的封面後,才算完整提出臨時申請案。申請人之後須在十二個月內提出非臨時專利申請案,非臨時專利申請案中所主張的發明標的,在臨時專利申請案中有得到支持時,則享有臨時申請案之申請日利益。

  臨時申請案不經實質審查,自其申請日起算屆滿十二個月後,依規定視為放棄。臨時申請案的十二個月期間,不計入之後提出之非臨時專利申請案的二十年專利期間內。

  臨時申請案合於屬人屬地之原則者,得於我國主張優先權,如澳洲、美國,其優先權證明文件內倘未附申請專利範圍,而於審查時認為有必要者,得通知申請人補正之,以供審查參考。

  對於一些資金不足或對專利申請程序不熟的發明人,可以先提出暫時申請案,之後在十二個月的有效期內尋找可能資金來源或是廠商,再決定是將發明授權、販賣給他人,還是自行申請專利。此外,由於臨時申請案的申請日可在未來被主張為優先權日,發明人還可以保有較早申請日的優勢。另一個可能的運用時機是在發明人來不及在公開日之前完成正式專利申請案的準備工作,但是希望發明的專利申請日是在發明的公開日之前,這時就可以先提出文件較為簡單的臨時申請案來確保較早的專利申請日。
 

我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出爐

我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出爐  潘盈方彙編

  我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於今年(九十三年)五月一日開始施行,原「商標近似審查基準」自八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主要係認為近似和混淆兩者本來就是不同的觀念,就比如包括圖形與文字的商標,其中圖形部分與他人之商標幾乎相同,僅外文部分不同,這樣是否構成近似以及主要部分如何界定問題,然商標審查是依個案情形不同,且「主要部分」仍是指帶給消費者最大印象的部分,因此最終及主要考量仍在避免混淆誤認。

  在「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中明確指出混淆誤認之類型,即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二商標為同一來源,換言之,由於商標的關係,誤認來自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以為來自相同一來源,例如:「佳麗寶」與「家麗寶」、「Ck」與「Gk」,皆使用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誤認為同一來源。另一種類型即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雖不會誤認二商標為同一商標,但即有可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例如:「104購物銀行」與「104人力銀行」等。
  
  因此,在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亦有列舉八項參考因素作為依據,分別為: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程度
 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惟依據個別案件之案情不同,各參酌因素的強弱在要求上亦會有所不同。

  國際間歐洲法規只對商標近似部分加以規範,美國則以混淆作為判斷依據,而我國採與美國相同的精神,採混淆誤認作為商標審查中之主要考量,以保障消費者與合法業者。

 

2004年第二季季刊

台灣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制

台灣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制 王敏聰彙編

 
  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新型專利申請案即將改採形式審查,意即自七月一日後所審查之新型專利案皆不會對其專利之新穎性及進步性進行實質要件的審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可較快進入審查階段,亦可大幅增進企業申請取得專利及專利證書的速度,縮短申請的時間。

  而相對地,由於申請程序簡便,其專利所應具備之『新穎性』與『進步性』均未經實體審查,因此極容易導致其專利權之權利範圍內容會產生範圍過大或內容不確定性等結果,所以在一個專利案公告後,任何人均可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該專利案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且新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因此專利權人藉由該專利專責機關所做出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來作為評估該專利技術程度之評估依據,並據以決定是否行使其專利權。

  因此當申請人在提出一新型專利申請案前,應審慎思考其申請政策,由於在取得新型專利證書後,並無法如同發明專利與新式樣專利般,可以立即行使其專利權來提出專利的侵權訴訟,因此或可考慮將一專利案同時申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當發明專利之審查核准時,再自行申請撤銷該新型專利,以確保該專利可以行使其權力。

而相對於新型專利之改變,發明專利及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仍維持實質審查,並未改變。

 

九十三年七月後 專利新舊規費比較

九十三年七月後 專利新舊規費比較  潘盈方彙編

 

 

發明

新型

新式樣

 

舊規費

新規費

舊規費

新規費

舊規費

新規費

申請費

2000

3500

4500

3000

3000

3000

實體審查

6000

8000

改請

2000

3500

4500

3000

3000

3000

提早公開

1000

1000

再審查

6000

8000

3500

3500

舉發

9000

10000

8500

9000

8000

8000

分割

2000

3500

4500

3000

3000

3000

專利技術報告

5000

更正說明書或圖式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舉發案補充修正理由證據

1000

2000

1000

2000

1000

2000

變更其他事項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備註: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規費新臺幣5000元

  1. 配合專利法將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制,並引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規定。
  2.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規費不採逐項收費;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採逐項評估。
  3. 規費並不因有提供資料而受影響。
  4. 任何人欲再申請重新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應再繳規費新台幣5000元。
  5. 技術報告之內容,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九十三年七月後 專利證書費、年費及其它規費表

九十三年七月後 專利證書費及年費  潘盈方彙編

 

 

舊規費

新規費

專利減免規費

證書費

2500

1000

補換發證書

1250

600

第1至3年(每年)

2500

2500

1700

第4至6年(每年)

5000

5000

3800

第7至9年(每年)

10000

9000

第10年以上(每年)

20000

18000

核准

延長

依上述之年費規定

依上述之年費規定

 

延展

5000

5000

 

備註:依專利年費減免辦法規定,專利權人凡符合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
皆可申請專利的年費減免;第一至三年每年可減免800元,第四至六年
則可減免1200元。

 

 

九十三年七月後 其它規費表

 

舊規費

新規費

專利申請權讓與或繼承登記

2000

2000

專利權讓與或繼承登記

3500

2000

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

4000

2000

質權設定登記

4000

2000

發明申請特許實施專利權

9000

100000

發明申請廢止特許實施專利權

100000

申請發給證明文件

600

1000

申請面詢

2000

1000

申請實施堪驗

3500

5000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淺談商標法之基本原則

淺談商標法之基本原則  潘盈方彙編
 

  近年由於工商發展趨於國際化,商標權的發展同時也漸漸深具國際性,去年十一月底我國開始實施大幅修改後的商標法,期待能與世界接軌,並提升我國商標權之保護。
  新商標法有幾項基本原則慨述如下:

1.註冊保護原則與例外
  商標法第二條明訂『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因此欲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者,必須依法申請註冊以取得保護並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是為註冊保護原則。但對於著名商標亦可以排除他人不當使用,第六十二條『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或導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皆視同侵害商標權』由此可知,對於著名商標之保護,不以註冊為保護的要件。

2.先申請先註冊原則
  商標法第十八條即規定『二人以上於同日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各別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不能辨別時間先後者,由各申請人協議定之;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定之』商標權遇有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提出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應以先提出申請者取得註冊,遇有爭議時以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作為解決依據。
3.屬地原則

  我國商標法採屬地原則,亦即在我國註冊取得之商標權,無法在其他國家主張權利。也就是說各國商標權之取得或撤銷必須依照各國法律辦理,除非透過國際協定的國際註冊制度,否則只能在有申請註冊之國家主張權利。

4.使用保護原則
  智慧財產協定(TRIPS)與各國商標法設有繼續不使用商標滿三年或五年以上,即應廢止該註冊商標之規定。其目的為避免註冊商標後長期不使用,妨礙他人欲申請及使用的權益。因此我國規定,註冊商標後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依法可以廢止其商標註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04年第一季季刊

新舊法商標延展制度不同?

新舊法商標延展制度不同? 褚崑棋彙編

  新商標法為配合核准審定商標繳納第一期註冊費後即公告註冊及註冊後異議制度之變革,係將商標權期間之起點由現行舊商標法「公告期滿次日之註冊日起算」修正為「自註冊公告當日起」,而有關申請延展註冊者,應於商標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但是於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者需加倍繳納註冊費,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然而,針對延展註冊有較大變革乃在於廢除實體審查制度,原先實體審查制度是在申請商標延展註冊時,主管機關須審查該商標是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但新商標法為參照國際商標法條約規定,及提高行政效能,乃修法廢除延展申請時之實體審查。

  
* 辦理延展是否需附註冊證正本?

  商標期間屆滿辦理延展時,依照舊法所規定需在商標註冊證之異動內容加註,但,經修正後,新商標法採行國際慣例不在註冊證上加註任何異動事項,因此註冊證上將無「異動內容」欄位可供加註,再者,有鑑於主管機關電腦資料庫建置完成,故新法實施後辦理延展時不必再檢附註冊證正本。
  
  
  
  參考資料: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2、九十二年度新修正商標法暨施行細則草案說明會宣導資料。
 

商標權、商號權有什麼不同 ?

商標權、商號權有什麼不同 ?  黃照銘彙編  
  
  所謂商標,依我國商標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所示: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而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之標識,其簡單言之,即是以使消費者認識該商品或服務之來源為主要目的,故其與商號之用以表彰營業所之名稱,表明營業主體之地位有別,然,若商號名稱之特取部份,同具商標使用之態樣(即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 ,此時同一之名稱,便同具商標商號兩不同之作用及地位,但其兩者之間權利保護並不生衝突,蓋其所保障者如前所述,係屬不同之範疇也。

  及此,欲取得上述二種權利,係須分別踐行法定之相關程序,並於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而其為達順利登記所需備之實質要件及限制(如應具識別性及無混淆之虞)等法學問題,不在本期討論,而另擇期論述,以免佔過大之篇幅。現僅單就商標權(即商標專用權)與商號權之權利保障簡言之。

一、茲將商標權、商號權之差異列簡表如下:
 

權利種類
目的
侵權判定
效力所及範圍
權利存續期間
商標權(商標專用權)
表彰商品、服務來源
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所註冊國家
原則十年、但理論上可無限延展
商號權
表彰營業所、彰顯主體地位
名稱同一
所登記之縣市區域
法人存續期間

二、綜上所述:
1. 「商號」用以表彰營業所名稱,代表營業主體,「商標」為商品標記,表彰商品之特徵,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能有所區別。
2. 商號名稱之特取部分,亦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3. 商標完成註冊後,其商標專用並且排他,即一般人所謂的「僅此一家絕無分號」。
4. 商號權之效力僅及於登記之縣市區域內,商標權之效力則及於註冊之國家。
5. 商號權之排他範圍較小,商標權則較大(近似有致混淆誤認之虞即可能構成侵權) 。
6. 最重要的是,依法完成註冊登記,才能取得商標權、商號權及相關的各種權益,切勿因一時僥倖或疏忽,而平白蒙受巨大損失。

 

新商標法大不同

新商標法大不同   潘盈方彙編

  新商標法在92年4月29日立法院修正通過,5月28日總統公佈後,在11月28日實施。新商標法增加註冊與分割程序,同時也廢除聯合商標、服務標章,開放增加聲音、顏色、立體形狀之商標等等,與舊法差異頗大。在此就簡單的說明與大家討論。
一、商標註冊程序
  商標核准登記需繳交兩次註冊費,在收到商標核准審定書後兩個月內提出申請,註冊費用可一次繳清也可分期繳交。一次繳清金額為2,500元,可以省去忘記繳納第二期註冊費用的麻煩,避免加倍補繳之負擔;分期繳納是指第一期須先繳交1,000元,從公告日起算第三年到期的前三個月是繳納第二期規費的期限,必須將剩餘的1,500元繳清。分期繳交註冊規費的用意,主要是主管機關發現很多商標被註冊卻閒置不用,或是公司企業營運不佳,這時可以讓商標權人考慮是否放棄繼續使用的空間。繳交註冊費用後即可領證並在16至30天後公告。
  
二、分割制度
  分割制度是新商標法增加的部分,新商標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得以一商標註冊申請案,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因此新法第二十一條就規定,申請人得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請求分割為二個以上之註冊申請案。另外,第三十一條也提到分割商標權之相關規定。換句話說,商標申請權與商標權皆可以分割。
  舉例來說,商標申請過程中,若是一案多類別申請,則被核駁風險會增加,收到核駁先行通知後,申請人可於核駁審定確定前,趕緊提出分割申請,將被核駁類別分割出去,讓其他不在核駁範圍的類別得已核准註冊。

三、一案多類別申請與商標多樣化
新法中表彰商品與表彰服務這兩大不同類別將可以合併寫在同一申請書上,方便申請程序;新法也廢除聯合商標與標章,並開放立體、顏色、聲音等商標申請。大大改變商標申請範圍。
  
  政府為因應台灣加入WTO後受到國際各國間的法令衝擊,大幅度的修改商標法,使之符合國際,將衝突減到最低。新商標法對於積極邁進世界舞台的台灣,更具國際化,更有競爭力。
 

大陸實用新型專利之保護

大陸實用新型專利之保護  李嘉芳彙編

  
一、前言
 由於大陸知識產局對實用新型專利實質內容不進行審查,只要形式審查要件具備,即授與專利權,而一旦有專利侵權之情事時,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一般會要求專利權人出具檢索報告。因此,保護實用新型專利權第一步,專利權人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實用新型之檢索報告。
 
二、檢索報告之流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做出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包括下列流程:
1. 專利權人提出請求。實用新型專利公告後,由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向大陸國家知識?權局請求做出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2. 大陸國家知識?權局專利局受理和形式審查。
3. 國家知識?權局專利審查協作中心負責進行檢索、審核,完成檢索報告。完成檢索報告的時間?3個星期。
4. 大陸國家知識?權局專利局將檢索報告寄給請求人。
5. 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更正。承擔檢索的部門在發現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中的錯誤後,可以自行更正,並將更正後的檢索報告及時送交請求人,代替原先做出的檢索報告。
  上述整個流程一般在兩個月內完成。
  
三、結語
  實用新型專利公告後,專利權人就可以請求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檢索報告,所以專利權人不必等到即將開始侵權訴訟時再請求做出檢索報告,而要儘早提出請求,以免因時間之拖延,對專利權人造成不利之影響。又檢索報告若不利於專利權人,不會因此使專利無效,大陸知識產權局不會主動撤銷該專利。

參考資料:做好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工作促進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張長興/中國知識產權局網站
 

2003年第四季季刊

專利法與專利權本質

專利法與專利權本質  褚崑棋彙編

專利法:

  專利法的本質在透過法律規定,鼓勵享有發明技術之人公開其發明與技術,供全體社會知悉、享用,法律上賦予發明人一定期間的法定排他權利,而該項發明與技術在專利說明書內記載並經刊登專利公報後,公眾中有發明能力人可就社會上既有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出更好的發明技術,使社會大眾更能獲益。

專利權:

  我國專利法於三十三年首先制定公布開始,即規定:「專利權為專利權人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利。」此一規定使得專利權看似積極的使用權,造成似乎祇要行使自已的專利權,就一定不會侵害他人的專利權,其實,專利權應僅是消極的排他權,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第二十九條規定:「利用他人之發明或新型再發明者,得申請發明專利。前項之再發明,係指利用他人發明或新型之主要技術內容所完成之發明。」,再者,第八十條規定:「第二十九條再發明專利權人未經原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製造方法專利權人依其製造方法製成之物品為他人專利者,未經該他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前二項再發明專利權人與原發明專利權人,或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與物品專利權人,得協議交互授權實施,協議不成持,得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特許實施。」基於該法律精神,目前我國專利法己採世界潮流,為一種「排他權」,因此,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權時,如其中有屬他人專利權範圍而未獲授權,仍會有侵害他人專利權問題,確實不可忽視。
 

香港新商標法簡介

香港新商標法簡介  李嘉芳彙編

  台灣新商標法於2003年11月28日開始實施,香港新商標法早於2003年4月4日已經實施,二商標新制多有相似之處,現就簡要介紹香港商標新制如下:

一、一案多類

  1. 舊商標法(以下均簡稱舊法):商標申請以一商標一個商品/服務類別為限。
  2. 新商標法(以下均簡稱新法):一個申請可涵蓋多個類別的商品/服務,而其後類別的費用較第一個類別的商品/服務為低。

二、分開註冊申請
  新法容許一案多類別的申請,當某一類別或類別內的內某種商品/服務遭異議時,申請人可分開申請,避免整個商標商品/服務被核駁。在授予申請日後並獲註冊前的任何時間均可提出分開申請的要求。

三、合併
  同一商標申請人可以將同一商標不同類別的商品/服務(同一法律狀態,例如均為申請中或已註冊之商標)合併,以減少續期費用。

四、期間

  1. 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舊法為2個月),該異議期限不可延期。
  2. 商標專用權期限:自註冊日起計,專用期為10年(舊法為7年)。每次續期的期間為10年(舊法為14年)。
  3. 商標未使用而被撤銷:任何人可以以三年內未使用該註冊商標為理由而提出撤銷(舊法為五年)。

五、規費

  1. 申請費:商標申請費用現在是單一類別港幣1300元,此外每新增一個類別只需再增加港幣650元。
  2. 公告費:商標註冊處將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上以電子形式公布,申請人即無需負擔公告費用。如沒有將依舊法例的註冊申請轉換為依新法例的,需要在政府憲報內刊登公告,根據公告的大小支付費用,費用約為港幣2000元左右。
  3. 註冊費:已轉換為新法例下的註冊申請,毋須支付簽發註冊證明書的費用;若依舊法則需繳交港幣2000元以要求發出註冊證明書。
  4. 續期費:到期日是新法例生效之日或在此日之後,應按新的規定付續期費,即第一類貨品或服務港幣3000元,其後的每一類再加港幣1500元。

 

我國新商標法規費表

商標新規費

 

規費項目

規費

備註





商標指定使用在第一至第三十四類者

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個數在20種以下者

3000

新商標法規定,同一申請案可申請多類別,故規費標準以每類為單位。

商品各數21種以上、60種以下者

5000

商品個數在61種以上者

9000

商標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

3000

團體或證明標章

5000

每件為單位。



商標或團體商標

一次繳清

2500

 

分期繳納

第一期1000
第二期1500

第二期繳納期限為自公告日起第三年前三個月;第三年過後六個月內需加倍補繳。

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

一次繳清

2500

 

分期繳清

第一期1000
第二期1500

第二期繳納期限為自公告日起第三年前三個月;第三年過後六個月內需加倍補繳。



註冊申請案申請分割

2000

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加收。

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申請分割

2000

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確定前申請分割

2000

除依分割後增加件數每件2000元累計外,加收爭議案件之處理費。




請費

申請延展註冊

4000

 

申請變更註冊申請事項或註冊事項(商標圖樣及商品不得變更)

500

 

申請縮減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

500

關於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縮減,於註冊後仍得為之。

申請授權或再授權登記

2000

 

申請廢止授權或再授權登記

1000

 

申請移轉登記

2000

 

申請質權設定登記

2000

 

申請質權消滅登記

1000

 

申請異議

4000

 

申請評定

7000

 

申請廢止

7000

 

申請參加異議、評定或廢止

2000

 

申請發給各種證明書件

500

 

申請查閱案卷

500

 

申請補發或換發註冊證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