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四季季刊

一、敬祝您 聖誕快樂&新春如意!

二、如何正確使用商標(上)

三、如何使您的新型專利發揮實質效能?--新型技術報告 林巧嵐彙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民國93年時,為了順應全球趨勢及市場潮流,因應一些生命週期較短的產品及企業商業策略的運用,特將新型專利改採為形式審查方式。所謂形式審查是指: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的審查僅根據新型專利說明書,判斷是否滿足形式審查要件,而不進行前案檢索以及是否滿足專利要件(即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可利用性)等專利內容的實質審查。

  故將新型專利改以形式審查,不但大幅加速新型專利審查速度,亦符合申請人欲盡早獲得專利權利,以利市場發展、產品技術佈局等需求。但因為新型專利僅經過形式審查,專利有效與否尚為未知數,為避免新型專利權人濫用權利,影響其他人對技術的利用及開發,專利法第104 條乃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此意謂著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應取得此項客觀之判斷報告,向侵權人進行警告,視為佐證資料。同法第105條復謂「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前項情形,如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意即為:其新型專利往後若有侵權之虞,而當事者提供技術報告作為依據,便可免於事後的損害賠償,此更為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另一優勢所在。

  除此之外,若申請人難以判斷自己所申請的新型專利與先前技術文獻間是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可利用性等要件時,也可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參考依據,透過第三人且為專職機關的肯定,也是較安心的做法。

  因此,若您的專利當初申請類別為新型專利,提醒您為防範往後爭議案件發生,或是想更確定自己的專利於市場上的實質效能,應及早辦理新型技術報告之申請。最後,若有任何關於新型技術報告的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四、印尼新式樣申請流程圖 王盈婷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