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二季季刊

一、大陸專利簡介

一、大陸專利簡介  劉曉慧彙編

  大陸專利申請可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其針對產品、方法或者改進後所提出的新技術方案,稱為發明;對產品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技術方案,稱為實用新型;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稱為外觀設計。而有意開發、拓展或已深耕中國市場之企業或個人,皆可經由專業代理機構提出申請。目前,台灣企業在大陸所申請的案件以「一般物理、化學或裝置」之實用新型居多,而高科技產業多以物理類(例如:光學、控制技術、數據計算、信號裝置、密碼術、資訊儲存、核工程)、電學類(例如:電氣元件、發電/配電/變電、電子電路、電通訊)之發明專利居要。

  近年來,隨著大陸專利審理能力提高,專利審結速度也不斷加快,先前審查案件積壓狀況已獲得大幅改善,這皆有助於有意申請中國專利權者,能因有效率取得權利保護,而避免遭受因惡性競爭所引發擁有或使用等權利糾紛。大陸市場開放後至今,最初期以勞力密集之製造業及傳統加工業為主流,但如今,大陸已拉升企業高度與水準,進而鼓勵如晶元、生技、網際網路等具有高度知識的高科技產業設立所謂的「亞洲的經營核心據點」。在前進中國的同時,不論傳統或高科技產業之企業或個人的發明、創作,智慧財產縝密的保護成為「絕對必要」的首項要務。

 

二、『倫敦協議』所帶來的效益

二、『倫敦協議』所帶來的效益  王盈婷彙編

  歐洲專利局(EPO)的建立為各專利權人在歐洲申請專利帶來了不少方便,專利權人只要繳交7國指定費,就可在歐洲專利公約(EPC)的所有締約國內指定申請保護。但隨著歐洲專利進入國家階段起,各國專利局要求申請人需將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翻譯成當地語言以利進行審查,而衍生出龐大的翻譯費用,對專利權人造成了一大負擔。

  因此,歐洲專利組織於2000年通過的《倫敦協定》的宗旨是,簡化目前歐洲專利申請須在成員國間提交翻譯文本的規定,將使專利申請文本翻譯費用降低45%,從而爲歐洲的專利申請人節省大量資金。故建議申請人在取得專利的策略上應加入倫敦協議生效後所帶來的效益來加以修訂。其帶來的優點是在為了拓展專利保護範圍時,可指定多點免除翻譯要求的締約國家,以節省大量的翻譯費用。然而,申請人需謹記在心的是,進入國家階段的專利案件同時也是需要支付該進入國的專利年費。

  目前,倫敦協議在2008年5月1日起已對EPC所有會員國生效。迄今為止(2008年4月),參予倫敦協議的成員有:克羅埃西亞、丹麥、法國、德國、冰島、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斯洛維尼亞、瑞士、英國。倫敦協議把參予的會員國區別為兩個群組

(1) 會員國的官方語言和EPO其中一種官方語言相同時,將免除翻譯要求。無需在這些國家內提交譯文。因此,不用支付國家公開費和相關的代理人服務費。這個群組的成員國有:德國、法國、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瑞士和英國

(2) 其它所有的國家則要求歐洲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需翻譯成它們當地語言的其中一種。此外,這些會員國可能要求提供歐盟專利的說明書必須以EPO的任一官方語言翻譯。以下這些會員國要求申請專利範圍必須以它們的當地語言提供翻譯:克羅埃西亞、丹麥、冰島、拉脫維亞、荷蘭、瑞典和斯洛維尼亞。而以下會員國則要求英文說明書:克羅埃西亞、丹麥、冰島、荷蘭和瑞典

  然而,在歐盟專利核准時將申請專利範圍翻譯成EPO另外兩種官方語言仍是必須要提交的。如專利發生爭執時,所有的參予的會員國保留它們的權利要求以該國當地官方語言進行翻譯。目前,因為EPC的會員國在任何時候都能選擇加入倫敦協議中,故近期內對於參予倫敦協議會員國的狀態將會頻繁地產生變動,故建議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歐洲專利前與指定進入國家之前再做一次確認是比較適當的。

 

三、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最新修正說明

三、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最新修正說明  陳英哲彙編

  隨著電腦軟體資訊業的蓬勃發展,建立一套健全的專利制度來保護電腦資訊研發成果實乃當務之急,且有鑒於電腦資訊與網際網路環境今昔已大不相同,已經施行超過八年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審查基準確實存在適度修正之必要。

  最新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清楚定義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適格標的

  我國專利法所指的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之創作,由定義的意旨來看,該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然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若僅為單純之資訊揭示單純的利用電腦處理,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二、擴大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保護範圍

  現行基準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保護範圍類型,主要分為物之發明類型方法之發明類型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類型,在本次修訂中更新增了電腦程式產品之發明類型,更擴大了原先電腦軟體發明的保護範圍。關於方法之發明類型,主要係透過方法請求項來撰寫申請專利範圍,然而真正販售獲利者,並未執行專利權中的方法步驟,故無法向真正販售獲利者主張專利權,而向無辜的購買者主張又並非專利權人的真正目的;另外關於物之發明類型,常因為在全要件侵權理論下,單純光碟片販賣又不符合全要件原則,因此才納入紀錄媒體形式的發明來予以補救。惟有鑒於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類型無法保護到線上直接傳輸的交易行為,故本次修訂中更納入了電腦程式產品作為標的保護,可兼顧有形與無形的保護,使得保護更周全。

三、增加申請專利範圍功能手段用語撰寫之相關規範

  有鑒於許多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創作重點在於其執行步驟及所達成的功能或功能組合,反而裝置請求項不是發明的重點或無法呈現發明的重點,故在申請專利範圍中常藉由功能用語來表現。93年修正之專利法施行細則已規定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申請專利範圍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的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惟於審查基準中,對於有關手段功能用語的判斷沒有清楚規範,在本次修正中,增加了可認定是否為手段功能用語的三條件,作為判斷之標準,來解決實務上判斷手段功能用語所可能產生的歧異與困擾。

 

四、商標使用時應注意之事項

四、商標使用時應注意之事項  余淑君彙編

  商標之目的為使消費者藉由商標認識其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並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引起消費者再次選購時之憑證,假如在專用期內如有發現任何侵害商標之情形,商標權人可依商標法相關之規定,對於侵害之人,請求防止侵害、排除侵害及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商標權人往往以為得到商標證書後即可受到商標權之保護,而忽略了當使用商標時應要注意的事項,而導致使用商標因違反商標法或侵害他人商標權利之情事而被撤銷或廢止,如此一來得不償失,以下就商標權人使用商標時須注意之事項說明之:

使用注意事項

一、 商標使用,應以「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需注意,若不是以行銷之目的而將商標標示於贈送之物品上,且非用於供消費者作為與他人商品或服務之區別亦或消費者購買時之選擇依據者,認定為不屬商標之使用。

二、 註冊商標應由註冊人本人使用。如註冊人為個人,而實際使用者為此個人負責之公司,則該個人為未使用,公司使用非經授權登記及授權標示,不得對抗第三人。原則上申請人應為使用權人,但為促進商標之流通,提升知名度,增加商譽,使商標得以授權他人使用之,但使用時須為授權之標示,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主要是使消費者對於商品來源、授權關係有所了解,不致產生是否買到仿冒品之疑慮。

三、 商標應以核准註冊之整體圖樣使用及使用在應指定之商品。

四、 商標註冊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商標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其商標專用權。

(一)自行變換商標圖樣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構成近似而使用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
(三)未經登記而授權他人使用或違反授權標示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

   繳費期限注意:商標權時間為十年,注意須於商標權屆滿前六個月內延展商標 權,亦或是在屆滿期限後六個月內加倍補繳費用,逾期者,商標權就會消滅,不再 受到商標法之保護。

  最後提醒!如有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市場上時,商標權人應積極主張商標權之侵權權利,以免淪為普通使用之商標,而失去商標權排除他人使用之保護,而導致自身商標之喪失其識別性,並可免去有搭便車之情形。

最後,有任何關於專利或商標的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