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辨別 (永全陳晏鼎彙編)

商標辨別           陳晏鼎彙編

  商標法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有致相關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至於商標的近似,商品與服務的類似,應是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時,其中兩個參酌因素,而條文中特別列出這兩個參酌因素作為構成要件,是因「混淆誤認之虞」的成立,這兩個因素是一定要具備的;

  而,如「中國郵報」與「中國時報」四個字有三個字相同,但消費者沒有因此而買錯報紙,因中國郵報是英文報,而中國時報中文報,明顯可做區別,又,如「家麗寶」「佳麗寶」,「CK」與「GK」的商標,消費者雖不會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極有可能誤認這兩個商標的商品及服務為同一來源的系列商品與服務,或誤認兩商標的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

  不過,在反面推論時,則要注意,在商標近似、商品及服務類似要件具備的情形下,雖然導致混淆誤認之虞的機率極大,但並非絕對必然的,有可能因其他重要的因素存在,例如兩商標在市場已並存相當時間,均為商品及服務相關消費者所熟悉,多能加以辨識,而無混淆誤認之虞;因此,智慧財產局在審查商標近似及商品類似的因素外,如果存在其他相關因素,因可能予以參酌考量,以較為準確掌握有無混淆誤認之虞的認定。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