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實用新案技術評價書製作」審查基準

日本「實用新案技術評價書製作」審查基準

  1. 新型專利不進行實體審查,而是在公告後由涉及專利權當事人申請技術報告的制度在日本已行之有年,我國於92 年2 月的專利法修正中,亦導入此制度,並於93 年7 月開始,新型專利的申請案在完成形式審查後,專利權人即可領證,並自94 年3 月30 日起陸續核發新型技術報告。
  2. 新型專利不經實審而是在公告後以技術報告評價其新穎性等要件,其目的是對於所涉技術較不複雜的新型申請案,申請人可以儘早取得專利權,在專利權人行使權利前也沒必要釐清該技術是否具備了專利要件。但是在行使權利時,必須確定該新型專利所涉技術確有可專利性,故技術報告是用來讓涉及該專利權的當事人(專利權人,利用該專利所載創作的人)明瞭該新型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等要件的依據。在當事人看過技術報告的記載之後,可以依據其記載決定如何處理。
  3. 評價的表示 :
    對每一請求項須表示對於新穎性等要件之評價結果(但是對於評價與評價之說明相同之請求項,可採合併記載)。評價之內容由以下6 個擇一。

    評價1:由引用文獻觀之,該請求項相關之創作,無新穎性。(實用新案法第3 條第1 項第3 款)。
    評價2:由引用文獻觀之,該請求項相關之創作,無進步性。(實用新案法第3 條第2 項,(但僅限第3 條第1 項第3 款中規定創作)。
    評價3:該請求項相關之創作,與申請在先而在申請後始於實用新案公報中公告或是於發明公報中公開之申請書之最初附加之說明書、實用新案請求項或是發明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創作或發明之內容相同(實用新案法第3 條第2 項)。
    評價4:與該請求項相關之創作,與申請日前所申請的相關創作或發明相同(實用新案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
    評價5:與該請求項相關之創作,與同日申請的相關創作或發明相同(實用新案法第7 條第2 項、第7 項)。
    評價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包含因記載不明瞭等原因而認定難以有效調查的情形)。

    參考網站經濟部智財局http://www.tipo.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