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針對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廢止前所核准國碩公司特許實施飛利浦公司5項CD-R專利權之申請,作成廢止特許實施之審定並自處分送達時起生效。
本案雙方均提出廢止特許實施之申請,飛利浦公司認為其已提出新的授權計劃(Veeza)並主張國碩公司未履行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之要求為由;國碩公司則以其將自96年5月31日起停止於國內生產CD-R產品,主張特許實施之原因即將消滅,而提出廢止特許實施之申請。
本案因涉及層面甚廣,先後歷經1年之審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求審慎,除函知雙方當事人就所提理由事證進行攻防答辯外,並延請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委員會,通知兩造到局陳述意見,充分攻防答辯及說明;復依職權就國碩公司及其相關子公司(宏大公司及杏康公司),進行系爭產品相關海關出口情形之資料調查。
由於2件申請案,均係針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7月26日所作成之特許實施處分提出廢止之申請,其理由雖未盡相同,惟雙方請求廢止特許實施之目的則完全相同,雙方當事人所主張之各項理由、抗辯,亦經合併審議並為相關事證之調查。鑑於國碩公司以原因消滅請求於96年5月31日廢止之時點將屆,且依申請作成廢止處分,依法向後生效;廢止處分之作成,亦為飛利浦公司依法申請本件廢止之目的,於專利權人有利且未影響其相關權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依合併審議調查之結果,就該2申請案,作成本件廢止之處分。
至於飛利浦公司援引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等規定主張國碩公司有未履行相關負擔而應溯及既往使特許實施處分失效部分,依法係促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職權調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依職權就飛利浦所提證據資料進行相關調查,並就國碩公司及其相關子公司海關出口情形等加以查證,國碩公司亦提出會計師查核報告,目前相關事證資料尚無法直接證明前述情形。未來程序之進行,當視後續有無相關證據資料具體呈現結果而定。
本案廢止後,國碩公司將不得再實施飛利浦公司相關之CD-R專利權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希望雙方就多年之爭議未來能更加理性平和處理,共創產業發展與保護智慧財產權契機。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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