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逐漸被國人重視,政府也於去年92 年6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修正法目的在於就數位化網際網路科技發展,對著作權保護與公眾利益的各項議題,做適當的調整;另一方面也適度調整侵害著作權行為之罰責。但是儘管如此,市面上還是出現許多違反著作權法的違法事實,有關單位可說是防不勝防,不僅讓著作權人權益盡失,更會滅失許多著作人繼續創作的信心,阻礙文明發展,值得國人一起省思。
認識著作權,可以了解自身權益,保護自己更是尊重他人。
著作,簡單來說泛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歌曲、書、電腦程式等,皆是著作。而著作權則包括兩個部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的,因為和著作人的人格無法分離,因此無法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格權包括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變更著作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等權利」。
著作財產權主要是賦予著作人即創作著作人財產上的權利,使他獲得實質上的經濟利益,促使作者繼續從事創作工作,也鼓勵大眾多多參與創作活動,以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增進人類文化發展。著作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
由此可知,著作權法保障了著作人應得的尊重與其著作應有的保護,所以當我們利用別人的著作,不但不能侵害到著作人格權,還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與授權。如此,相信會有更多人願意創作,「更多的創作泉源將會使社會文化越精彩豐富」。
資料參考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